- 索 引 号:qz01101-1200-2023-00011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23〕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3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工业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业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
工作方案
臭氧是当前我区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污染物,VOCs是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质,是造成臭氧超标的主要因素,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较大影响。规范和引导推动工业企业积极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从源头上减少 VOCs 排放,是控制臭氧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方式。为深入推进“十四五”VOCs 综合治理,提高治理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降低臭氧污染,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提升治理工作的通知》《鲤城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围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和VOCs总量减排目标要求,强化源头控制,以“减量定增量”服务新建项目落地,促进企业绿色转型,有效推进臭氧污染防控,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激励约束并举。建立健全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激励政策体系,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强化涉VOCs行业环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排污许可、环境税等措施,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坚持多方协作共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加强督促指导,充分调动广大企业治理主动性、积极性、创新性;加强舆论宣传,加强社会监督与引导。
(三)主要目标
以制鞋、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一批企业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到 2025 年,溶剂型工业涂料使用比例减低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减低20%。
二、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
落实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引导和鼓励企业按技术标准(见附件1)实施逐步替代,分类推进。对低VOCs原辅料适用比较成熟的、条件较好的企业采取“一厂一策”推进替代,建立重点工业企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计划(见附件2)及推进情况台账,做到能替尽替。开展低VOCs替代示范,积极推进低VOCs替代示范项目,树立行业先进典型,并加大行业优秀案例宣传力度,推动VOCs污染治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先进带动”持续转变。
(责任单位:鲤城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提高准入门槛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环评阶段引导企业选用低VOCs原辅材料,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及产品情况提出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比例。VOCs 排放实行区域内倍量替代,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对使用溶剂型VOCS原辅料,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
(责任单位:鲤城生态环境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三)强化执法监管
1.强化测管联动,对使用溶剂型原辅料的企业,增加执法频率,尤其是使用活性炭吸附及光催化等低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强化测管联动,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2.要求使用涉VOCs原辅材料企业建立台账,记录VOCs原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并提供每批次VOCs原辅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检验报告。
3.区环委办组织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等部门联合对企业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料开展执法检查,并在政务网站公开质量执法检查结果。
(责任单位:鲤城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四)建立正面清单
实施水性等低 VOCs 原辅材料替代,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责任单位:鲤城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
(五)加强技术指导
选择产品市场信誉好、产品质量可靠、技术力量强的低VOCs原辅材料供应商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对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给予价格优惠,为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的替代方案,培训使用水基型等低VOCs原辅材料相关知识,共同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
(责任单位:鲤城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将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作为“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确保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鲤城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二)实施绿色激励政策
1.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在财政奖扶、绿色工厂创建、信用评价等方面出台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绿色激励政策,优先支持将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项目列入制造业绿色化转型重点项目;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可依据环境税法相关规定在征收环境税时进行相应减免;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绿色工厂、鼓励申报绿色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闽环保总队〔2018〕44号),将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纳入环境信用动态评价体系。
2.政府优先采购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经绿色产品认证或绿色包装的、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3.强化绿色金融服务,将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纳入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为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提供授信资金,并为其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申请贷款时给予更大程度的利率定价优惠,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责任单位:鲤城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工信局、税务局、发改局按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三)扩大豁免范围
1.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2.使用水性涂料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通过工艺分析等方式可以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可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3.对于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VOCs原辅料的企业,轻微污染天气时段,可不实行错峰停产。
(责任单位:鲤城生态环境局,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四)加大宣传引导
对已经完成低VOCs 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成果,通过召开行业现场观摩会,推广绿色产品使用理念,增强企业环保意识,推进清洁原料替代工作落实。通过电视、报纸、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宣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等清洁原料的重要性、迫切性,鼓励公众购买水 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
(责任单位:鲤城生态环境局,各街道办事处)
附件:1.重点行业源头替代实施要求
2.企业使用低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情况表
附件1
重点行业源头替代实施要求
一、制鞋业
适用范围:适用于纺织面料鞋制造(C1951)、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橡胶鞋制造(C1954)、其他制鞋业(C1959)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序号 |
环节 |
替代要求 |
源头削减 |
||
1 |
鞋和箱包水基型胶粘剂 |
聚乙酸乙烯酯类VOCs含量≤50g/L |
2 |
聚氨酯类VOCs含量≤50g/L |
|
3 |
醋酸乙烯-乙烯共聚溶液类VOCs含量≤50g/L |
|
4 |
丙烯酸酯类VOCs含量≤100g/L |
|
5 |
橡胶类VOCs含量≤150g/L |
|
6 |
其他类VOCs含量≤50g/L |
|
7 |
鞋和箱包本体型胶粘剂 |
MS类VOCs含量≤50g/L |
8 |
聚氨酯类VOCs含量≤50g/L |
|
9 |
a-氰基丙烯酸类VOCs含量≤20g/L |
|
10 |
热塑类VOCs含量≤50g/L |
|
11 |
其他类VOCs含量≤50g/L |
|
12 |
清洗剂 |
水基清洗剂:VOCs≤50g/L |
13 |
半水基清洗剂: VOCs≤300g/L |
|
14 |
有机溶剂清洗剂: VOCs≤900g/L |
|
15 |
低VOCs含量半水基清洗剂:VOCs≤100g/L |
|
16 |
丝印 |
水性网印油墨,VOCs≤30% |
17 |
能量固化油墨(网印油墨),VOCs≤5% |
二、包装印刷行业
适用范围:适用于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以及从事印刷复制及印前处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装订、表面整饰及包装成型等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序号 |
环节 |
替代要求 |
源头削减 |
||
1 |
胶印 |
冷固油墨 VOCs≤3% |
2 |
热固轮转油墨 VOCs≤10% |
|
3 |
能量固化油墨 VOCs≤2% |
|
4 |
无(免)醇润版液 VOCs≤10% |
|
5 |
高沸点洗车水沸点>250℃ |
|
6 |
能量固化光油 VOCs≤5% |
|
7 |
水性光油替代溶剂型光油 |
|
8 |
无水印刷替代传统胶印 |
|
9 9 |
凹印 |
非吸收性水(醇)性油墨 VOCs≤30% 吸收性水(醇)性油墨 VOCs≤15% |
10 |
能量固化油墨 VOCs≤10% |
|
11 |
单一溶剂油墨溶剂回收 |
|
12 |
柔印替代凹印 |
|
13 |
印铁制罐 |
能量固化油墨 VOCs≤2% |
14 |
柔印 |
吸收性水(醇)性油墨 VOCs≤5% |
15 |
非吸收性水(醇)性油墨 VOCs≤25% |
|
序号 |
环节 |
替代要求 |
16 |
丝网印刷 |
能量固化油墨 VOCs≤5% |
17 |
水性油墨 VOCs≤30% |
|
18 |
胶装 |
水性胶粘剂 VOCs≤50 g/L |
19 |
复合 |
挤出复合代替溶剂型复合 |
20 |
无溶剂复合代替溶剂型复合 |
|
21 |
水性复合代替溶剂型复合 |
三、工业涂装行业
适用范围:适用于金属结构制造(C3311)、金属门窗制造(C3312)、金属工具制造(C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C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C3340)、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C335)、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0)、搪瓷制品制造(C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C393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C339)、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序号 |
环节 |
替代要求 |
1 |
水性涂料 |
工程机械涂料(含零部件涂料): 底漆VOCs含量≤250g/L; 中漆VOCs含量≤250g/L; 本色面漆VOCs含量≤300g/L; 清漆VOCs含量≤300g/L。 |
2 |
辐射固化涂料 |
金属基材: 喷涂漆VOCs含量≤350g/L; 其他漆VOCs含量≤100g/L。 |
附件2
企业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情况表
企业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地址 |
|||
替代后的原辅材料类别 |
□水基型胶粘剂 □水体型胶粘剂 □水基清洗剂 □低VOCs含量半水基清洗剂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无溶剂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水性油墨 □胶印油墨 □能量固化油墨 □雕刻凹印油墨 □其他 |
||
替代前的溶剂型原辅材料使用量(吨) |
胶粘剂: 涂料: 油墨: 稀释剂: 固化剂: |
||
源头替代完成时间 |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