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12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2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3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鲤城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深化河长制,加强区域河湖水质保护管理,推动各级河长履职尽责,提升河湖水环境质量,推动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河长制规定》和《泉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泉州市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深入推行河长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晰、监管严格、保护有力、协调有序的河湖责任边界水质管理和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机制,促进河湖水质逐步提升,推动全区水环境不断向好,河湖治理保护不断加强,为鲤城幸福河湖建设提供支撑保障。
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区域河湖水质监测工作,将监测的数据共享、通报给鲤城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并对区域水质开展综合评价。鲤城生态环境局、区农水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等涉水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做好河湖水质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责任边界断面设置
为厘清各街道的河湖责任边界,明晰街道的河湖管理责任,防止水质有问题时出现责任不清、边界不明、推诿扯皮的情况,切实有效推动属地街道做好河湖水质保护和管理工作,在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河湖责任边界由市一级统一设置责任边界断面,在跨街道行政区域的河湖责任边界由区一级统一设置责任边界断面。
(一)设置原则
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原则上应设置在责任边界处。在不影响责任边界断面水质评价结果的情况下,考虑水质采样便利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责任边界处上游或下游附近设置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存在多个协同污染影响的河段,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应设置在可分清河段污染主体责任的责任边界处或者责任边界处上游或下游附近。
经区、街道两级确认,全区共设置区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29个,覆盖跨县(市、区)、跨街道责任边界和部分重要水源地、入海口、内河入江口、内沟河等重要水质监测断面(详见附件2)。
(二)调整原则
河湖责任边界断面经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或者取消的,每年9月底前,由街道办事处向区河长办提出申请;区河长办复核后,提出是否予以调整的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河长办每年集中调整一次,于11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河湖责任边界断面清单。
三、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设置
在厘清各街道河湖管理责任边界的基础上,对各街道河湖水系全覆盖进行水质监测,筛选各街道具有代表性的水质断面作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对各街道的河湖管理状况开展水质综合评价,以评价促进各街道加强河湖治理保护,推动河湖水质改善提升、持续向好。
(一)设置原则
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设置,原则上筛选各街道具有代表性的水质断面,覆盖跨县(市、区)、跨街道责任边界和部分重要水源地、入海口、内河入江口、内沟河等重要水质监测断面。
经区、街道两级确认,全区共设置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66个(包含29个河湖责任边界断面,详见附件3)。
(二)调整原则
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经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或者取消的,每年9月底前,由街道办事处向区河长办提出申请;区河长办复核后,提出是否予以调整的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河长办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清单,于11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清单。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目标河湖评价断面年均水质类别变化情况、目标河湖评价断面监测因子变化情况、上级通报情况、河湖水污染事故情况等。
四、水质监测
(一)监测方式
市、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和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采用自动监测及人工监测相结合方式采集水质数据。区河长办对水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测频次
采取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人工监测的频率,原则上为每月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的频率,原则上不少于每天一次,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监测频率;根据工作需要,对水质类别不能稳定达标的断面加密监测,调整监测频率。
(三)监测指标
原则上,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5项。根据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四)监测资金
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和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五、成果应用
通过统计、分析水质监测数据,采取通报预警、会商研判、约谈问责等手段,强化对河湖水质的日常管控和周期调度,并对各街道开展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推动全区河湖水质改善提升。
(一)通报预警
区河长办建立通报预警制度,将每月监测成果通报给各相关河长和流域河长、鲤城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等成员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对水质下降的断面进行预警,提醒对应河长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督促组织开展排查整治。
(二)会商研判
区河长办建立会商研判制度,针对水质类别下降的断面,及时组织鲤城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等成员单位进行技术会商和研判,查找问题原因,形成问题清单,分解相关责任方,必要时提请相关河长研究。
(三)整改提升
河湖断面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或者河湖断面水质类别下降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污染排查溯源,制定综合整治措施或水质提升方案,推动河湖断面水质限期达标;河湖断面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或者河湖断面水质类别下降的责任河长,负责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要牵头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充分运用上下游联动会商机制,推动河湖断面水质限期达标。
(四)约谈问责
河湖责任边界断面和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的水质出现下列情况的,启动约谈、曝光、问责等措施。
1.市级监测断面
①对水质类别连续三个月下降,被上级通报、挂牌督办、群众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相关河湖的街道级河长由市河长办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约谈、区级河长提请市级河长进行约谈。
②对同一断面被约谈后,相关问题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责任河长,由市河长办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或由市级河长进行第二次约谈,并在泉州晚报曝光。
③对同一断面连续两次被约谈,相关问题在第二个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河长办提出问责建议,报市级河长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2.区级监测断面
①对水质类别连续二个月下降,被上级通报、挂牌督办、群众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相关河湖的街道级河长提请区级河长进行约谈,并由区河长办予以跟踪督办。
②对同一断面被约谈后,相关督办问题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责任河长,相关河湖的街道级河长提请区级河长进行第二次约谈,并由区效能办予以督办,同时在全区通报。
③对同一断面连续两次被约谈,相关问题在效能督办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区河长办提出问责建议,报区级河长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五)考核评价
河湖边界责任的认定,与区域水质的综合评价,两者相辅相成。通过对各街道办事处的河湖边界责任进行认定,厘清责任边界、明晰管理责任,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提供了科学、基础、有效的数据支撑;同时,对各街道的水质开展区域综合评价,运用河湖责任边界的数据溯源分析,有效管控河湖水质,推动河长制落地见效。
1.对照区域水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对各街道的区域水质量化赋分。每季度对各街道区域水质情况进行分析,开展季度小评;每年1月份对各街道上一年度区域水质情况进行分析,开展年度综合评价。
2.区域水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街道党政领导、行政河长履职尽责、治水护水成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3.区域水质综合评价纳入鲤城区河长制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季度小评中排名后2位的街道下发整改通知,重点督促整改;对年度综合评价中排名后2位的街道实行一票否决,在河长制年度考核中取消优秀等次评价资格。
4.根据年度评价情况,评选出水质提升最明显的3个水质评价断面和下降最明显的3个水质评价断面,并进行通报曝光。对提升明显的水质评价断面所在河湖在河湖管护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对水质下降明显的水质评价断面进行挂牌督办。
5.根据年度评价情况,制定下一年度河湖水质目标,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河湖水质提升目标。
附件:1.鲤城区区域水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
2.鲤城区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汇总表
3.鲤城区级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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