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1-1300-2023-00023
- 备注/文号:泉鲤政办〔2023〕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8
江南、浮桥、金龙、常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的《鲤城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方案
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号)、《福建省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年工作方案》(闽自然资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做好全区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现结合鲤城区实际制定本处置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耕地保护是关乎14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保护,保持永久基本农田稳定利用耕地状态,是确保耕地实至名归的重大举措。各地要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以更扎实的工作措施、更好的工作成效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目标任务
(一)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底线,鲤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97.01亩:其中,常泰街道6.81亩,浮桥街道767.79亩,江南街道16.80亩,金龙街道105.61亩;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2354.01亩:其中,常泰街道306.48亩,浮桥街道1631.36亩,江南街道70.54亩,金龙街道345.63亩。
(二)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基础,结合近年来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部监管系统相关备案数据,对“三区三线”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实,全面查清“三区三线”成果启用前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形成的非耕地(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非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少量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区分不同情形,实行恢复整改和调整补划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处置。重点对以下几类情况进行整改:2023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下发图斑、2021和2022年度耕地保护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图斑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体现的永久基本农田流出图斑。对永久基本农田的非耕地应于2023年10月15日前恢复或者调整补划到位;对耕地保护目标中的非耕地应按30%、35%、35%的比例自2023年开始至2025年分3年逐年恢复或者调整补划到位,确保本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鲤城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一)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鲤城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897.01亩。按照地类分布情况如下:水田138.61亩,占比15.45%;水浇地718.57亩,占比80.11%;旱地39.83亩,占比4.44%。
(二)耕地保护目标2354.01亩。其中:水田600.16亩,占比25.50%;水浇地1607.69亩,占比68.30%;旱地146.16亩、占比6.21%。
四、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情况
按照2023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下发图斑、2021和2022年度耕地保护例行督察发现问题图斑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体现的永久基本农田流出图斑核实整理,鲤城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非耕地工作内容为:
(一)部下发耕地保护目标非耕地总计120.18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图斑4.60亩、其他耕地处置图斑115.58亩;常泰街道17.32亩、浮桥街道75.37亩、金龙街道27.49亩;非耕地涉及“非农化”113.12亩,“非粮化”7.06亩。
(二)耕地保护目标中为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图斑4.60亩。其中:位于浮桥街道2.63亩、金龙街道1.97亩;“非粮化”3.87亩,“非农化”0.73亩。
五、永久基本农田恢复整改和调整补划计划
鲤城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图斑4.60亩,经核实(详见附表1):
(一)需要恢复整改面积为1.97亩,涉及“非粮化”面积1.24亩,“非农化”面积0.73亩,均位于金龙街道。
(二)涉及调整补划的面积2.63亩,涉及调出原因是农户2020年底前自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面积2.63亩,均位于浮桥街道。
(三)拟补划图斑选择情况:拟补划地块主要为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长期稳定耕地,提取并与城镇开发边界、生态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各类批准项目叠加分析,最终确定拟补划数量和位置。拟补划面积3.20亩,均位于浮桥街道。
六、耕地保护目标中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非耕地恢复计划
鲤城区涉及耕地保护目标中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非耕地115.58亩(详见附表1),其中,就地整改面积31.10亩;异地补足89.08亩。
(一)通过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长期稳定耕地为86.45亩(其中包括已合法审批涉及占用耕地50.91亩),就地恢复29.13亩。
(二)永久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就地恢复耕地面积1.97亩,完成非耕地恢复任务的1.64%。永久基本农田中非耕地无法完成就地整改2.63亩,占非耕地恢复任务的2.19%,需要通过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补足任务。
七、序时进度安排
按照“边核查、边整改、边验收”的方式有序推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做到“核查一批、整改一批、验收一批”,将整改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一)全面开展实地核查和制定工作方案。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作业单位在下发的问题图斑基础上,对问题图斑逐个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摸清图斑地块实地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现状情况,对于未纳入问题图斑,但现状实属问题图斑的地块,一并纳入核查整改范围。通过核查细化图斑类型,全面摸清问题图斑实地利用现状和性质,并形成图斑标注数据库和核查情况清单,形成“一区一策一图一清单”,分类制定整改处置方案。
(二)制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图斑处置方案、严格推进处置工作(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组织街道相关负责人在外业核实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区分问题性质和整改难易程度,边核实边整改,做到“核查一批、整改一批、验收一批”,确保整改地块现状地类达到国土调查稳定利用耕地标准,并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等举证方式开展整改后地块的实地举证,形成问题图斑整改成果。一是对经核实为需要原地复耕整改的图斑,立即督促各街道组织复耕整改。二是按规定允许通过调整补划整改的情形,要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时复耕足够的稳定利用耕地,为补划做足提前量。三是稳妥推进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改复耕。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改复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扎实做好群众工作,把握整改节奏,考虑种植物生产周期等情况。地上种植物在采收期的,可在采收之后再进行复耕,尽量减轻群众损失,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加强耕种管护,巩固整改成果。要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护,明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种植、管护责任,保障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稳定耕作、发挥效益,切实巩固核实整改成果,防止边整改边流出。
(三)核实审查和验收审验(10月15日前完成)。在街道提交的整改成果基础上,区自然资源局开展逐图斑内业、外业100%核实审查。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区提交的整改成果进行逐图斑内业100%核实审查,外业图斑100%进行现场审验。
八、保障措施
各街道和相关单位务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人员、技术、宣传等方面强化保障,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工作主体责任在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层层压实责任,推动核实整改工作。区级将紧紧围绕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鲤城区耕地保护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整改工作,并落实好后期管护责任,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长期稳定耕作;区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及方案制定,指导各街道落实整改处置工作。
(二)密切协同配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抛荒、种林种果、挖塘养鱼、实施非农建设等,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区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组织整改,形成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建区级外业队伍,加强实地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街道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定期开展工作督导,每半月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各街道整改成效情况纳入党政同责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必须原地复耕的图斑,加强跟踪,直至复耕整改到位;对通过调整补划整改的地块,严格把关补划地块的质量,确保符合划定要求。对核实整改措施不力、进度滞后的提请区政府严格督导约谈,坚决防止出现虚假整改问题。
(四)严格实施考核。中办、国办已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明确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签订责任书,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发行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指导责任的承诺”,“耕地保有量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国家下达保护任务的,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的,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区里将严格参照部、省、市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街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实施考核。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加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全民保护理念和意识,营造有利于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防止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区、街道、社区三级要齐抓共管,因地制宜开展核实整改工作,共同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附件:鲤城区耕地保护目标非耕地(含永农)摸排整改情况表
表1 鲤城区耕地保护目标非耕地(含永农)摸排整改情况表
街道名称 |
标识码 |
变更地类名称 |
原地类 |
摸排情况 |
整改计划 |
类型 |
备注 |
面积/亩 |
常泰街道 |
350502211000006766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田 |
摩托车考试考场用地 |
补足 |
非农化 |
1.22 |
|
350502211000006766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浇地 |
摩托车考试考场用地 |
补足 |
非农化 |
2.31 |
||
350502211000006770 |
设施农用地 |
水田 |
荒草堆土 |
恢复 |
非粮化 |
0.11 |
||
350502211000007070 |
工业用地 |
水田 |
碎面 |
补足 |
非农化 |
0.00 |
||
350502211000007073 |
工业用地 |
水田 |
农转,硬化 |
补足 |
非农化 |
已农转0.17 |
0.17 |
|
350502211000007166 |
公用设施用地 |
水田 |
垃圾转运站项目 |
补足 |
非农化 |
1.12 |
||
350502211000007182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田 |
垃圾转运站项目 |
补足 |
非农化 |
3.10 |
||
350502211000007182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田 |
垃圾转运站项目 |
补足 |
非农化 |
已农转0.12 |
0.12 |
|
350502211000007182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田 |
垃圾转运站项目 |
补足 |
非农化 |
已农转0.04 |
2.82 |
|
350502211000007183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田 |
临时停车场,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2.20 |
||
350502211000007183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浇地 |
临时停车场,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3.15 |
||
350502211000007191 |
设施农用地 |
水田 |
养鸡养鸭,未硬化 |
恢复 |
非粮化 |
0.13 |
||
350502211000007225 |
河流水面 |
水田 |
河流水面 |
补足 |
非粮化 |
已农转0.49 |
0.59 |
|
350502211000007229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水浇地 |
道路硬化 |
补足 |
非农化 |
0.08 |
||
350502211000007229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水田 |
道路硬化 |
补足 |
非农化 |
0.19 |
||
浮桥街道 |
350502211000006366 |
其他林地 |
水浇地 |
龙眼树 |
251 |
非粮化 |
永农 |
1.49 |
350502211000006590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旱地 |
烤鱼店,硬化 |
补足 |
非农化 |
0.36 |
||
350502211000006598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浇地 |
停车场现场,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1.30 |
||
350502211000006712 |
设施农用地 |
水浇地 |
临时堆放大棚,未硬化 |
251 |
非粮化 |
永农 |
0.34 |
|
350502211000006713 |
设施农用地 |
水浇地 |
果树 |
251 |
非粮化 |
永农 |
0.44 |
|
350502211000006757 |
公路用地 |
旱地 |
道路,硬化 |
补足 |
非农化 |
0.10 |
||
350502211000006780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旱地 |
道路,硬化 |
补足 |
非农化 |
0.88 |
||
350502211000006809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田 |
碎面 |
补足 |
非农化 |
0.00 |
||
350502211000006992 |
其他林地 |
水田 |
其他林地,推土 |
恢复 |
非粮化 |
0.97 |
||
350502211000006992 |
其他林地 |
水田 |
其他林地,推土 |
恢复 |
非粮化 |
已农转0.04 |
1.05 |
|
350502211000007053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水浇地 |
堆放,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0.16 |
||
350502211000007053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水田 |
堆放,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2.43 |
||
350502211000007054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水浇地 |
木材等堆放,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0.50 |
||
350502211000007054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水浇地 |
木材等堆放,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0.45 |
||
350502211000007055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水浇地 |
彩钢加工,地表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1.54 |
||
350502211000007068 |
工业用地 |
水浇地 |
堆积砖石。空地 |
恢复 |
非农化 |
2.30 |
||
350502211000007100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浇地 |
农转,已建房 |
补足 |
非农化 |
已农转0.35 |
0.35 |
|
350502211000007100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浇地 |
农转,已建房 |
补足 |
非农化 |
已农转0.74 |
0.74 |
|
350502211000007101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浇地 |
江南里项目 |
补足 |
非农化 |
已农转3.50 |
3.50 |
|
350502211000007101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浇地 |
江南里项目 |
补足 |
非农化 |
已农转25.35 |
31.47 |
|
350502211000007101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浇地 |
江南里项目 |
补足 |
非农化 |
已农转20.08 |
22.10 |
|
350502211000007102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田 |
住宅,硬化 |
补足 |
非农化 |
1.19 |
||
350502211000007102 |
城镇住宅用地 |
旱地 |
碎面 |
补足 |
非农化 |
0.01 |
||
350502211000007133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田 |
城镇住宅用地 |
补足 |
非农化 |
0.06 |
||
350502211000007174 |
特殊用地 |
水浇地 |
寺庙 |
补足 |
非农化 |
1.19 |
||
350502211000007188 |
设施农用地 |
水浇地 |
实地拆除 |
251 |
非粮化 |
永农 |
0.37 |
|
350502211000007220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旱地 |
道路硬化 |
补足 |
非农化 |
0.12 |
||
金龙街道 |
350502211000006258 |
灌木林地 |
水田 |
林地 |
101 |
非粮化 |
永农 |
1.24 |
350502211000006644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水浇地 |
碎石空地 |
恢复 |
非农化 |
0.84 |
||
350502211000006685 |
设施农用地 |
水田 |
硬化,管理用房 |
补足 |
非粮化 |
0.34 |
||
350502211000006771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水浇地 |
推土,整改 |
恢复 |
非农化 |
9.21 |
||
350502211000006771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旱地 |
道路,硬化 |
补足 |
非农化 |
3.23 |
||
350502211000006771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水浇地 |
硬化道路 |
补足 |
非农化 |
9.11 |
||
350502211000006802 |
城镇住宅用地 |
水田 |
碎面 |
补足 |
非农化 |
0.00 |
||
350502211000006816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水浇地 |
二手车行,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已农转0.03 |
1.23 |
|
350502211000006816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水浇地 |
二手车行,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已农转0.01 |
0.44 |
|
350502211000006819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水浇地 |
荒草 |
恢复 |
非农化 |
0.77 |
||
350502211000007181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田 |
临时停车场,未硬化 |
102 |
非农化 |
永农 |
0.73 |
|
350502211000007181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水田 |
临时停车场,未硬化 |
恢复 |
非农化 |
0.36 |
注:(1)就地整改类型,其中,“101”指数据库非耕地底图中的其他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由地方政府或各类工商资本流转耕地实施的造林绿化、建设绿色通道、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102”数据库非耕地底图中的建设用地: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挖湖造景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
(2)调出类型251,因其他原因调出,例如占用在前,划定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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