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11-00102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11〕193 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1-06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池峰路七支路道路工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时间:2012-01-06 00:0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2011193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池峰路

    七支路道路工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泉州鲤城城市交通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池峰路七支路道路工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泉鲤交司〔2011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根据该补偿方案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要严格按照《鲤城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鲤政办〔2009113号)要求执行。

    此复。

     

    附件:池峰路七支路道路工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池峰路七支路道路工程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和范围

    (一)根据闽政地〔2011781号批复文件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为省政府批复中确定的该批次红线图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有江南街道亭店社区居委会。实际征地面积和土地利用类别经实地勘察、测量后予以核定。

    (四)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的地上物予以清除、拆迁,按规定依法给予安置补偿。

    二、征地三项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地补偿标准及计算办法严格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区政府《关于在江南新区范围执行新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泉鲤班文〔201113号)的精神实施

    (一)征收耕地

    水田(鱼塘、菜地):2307/亩×26倍=5.9982万元/亩,按6万元/亩取整补偿;原属耕地,后被改挖成水塘的,按旱地标准补偿;抛荒3年内未耕作的,按原耕地性质的标准补偿。

    (二)征收园地按水田标准的70%计算,即4.2万元/亩。如原属水田私自种果的,按水田的标准补偿;但地上物如按果树补偿的,土地按旱地的标准补偿。

    (三)征收其他农用地,参照园地标准进行补偿。

    (四)地上物补偿

    1.果树补偿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包干补偿;二是区分等级直接补偿。

    ①龙眼树的补偿(每亩限制数量在35株之内)。如居委会愿意实行包干补偿,按已投产的龙眼树(高2.5米以上)补偿1000/株,未投产的(高2.5-0.8米)100/株,0.8米以下15/株,经清查核实后补偿金直接下拨社区居委会,由居委会负责补偿到户。如居委会不愿意包干补偿,则按有关补偿规定,对已投产的分为7等,即4.5米以上(不含4.5米,下同)1500/株,4.0米—4.51200/株,3.5米—4.0800/株,2.5米—3.5400/株,1.5米—2.5200/株,0.8米—1.5100/株,0.8米以下15/株,直接核实补偿到户。

    ②杂果的补偿。如愿意实行包干的社区每株补偿30元;不同意包干的社区,按每株10-50元的标准直接补偿到户;若有特别大株、补偿标准超过50/株的,作个案处理。若每亩密度超过100株的,按苗圃处理,按市场价折算。

    非经济树木给予适当补偿,但每株的补偿不超过20

    抢种的农作物、果树不予补偿,征用后砍伐的树木归原所有者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参照现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现行拆迁安置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项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以个案进行处理。

    三、征地社保基金、社区载体发展基金、协作费和劳务费

    (一)每征收1亩土地,区财政给予被征地单位社保补助基金和社区载体发展基金各1万元。其中社保补助基金由被征地社区集体或群众自行办理社保,社区载体发展基金由社区专项用于发展社区载体。

    (二)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9号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绩效考评奖励办法,每征收1亩土地,区财政给予街道办事处3500元的征地协作费、社区500元的征地劳务费。

     

    四、征地费用的发放办法

    (一)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及其面积,由被征地所在社区居委会与区征地工作小组共同核实确认,并在图纸上标明存档;地上物、果树等由所有者与区征地工作小组核实确认,也可由社区居委会与征地工作小组统一核实确认。

    (二)征地费用统一拨付给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制定分配办法;地上物、果树等个人财产经核实确定后,也可直接拨付给所有者个人。

    (三)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应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认真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即:属耕地或有经营性收入的土地,社区集体留成按3000/亩的标准提留社区集体公共发展基金;其他性质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归社区集体所有,是否发到群众手中,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研究决定;安置补助费须依法进行分配,原则上发给安置对象,所在社区如有其他使用方案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统一意见后方可实施。

    (四)相关街道办事处要指派干部帮助社区依法、公平、公正地制定分配方案,务必让大多数居民能够接受。

    五、其他

    (一)征地过程中需增加的一些费用,按泉鲤政办〔2009113号及相关的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二)征收土地所产生的费用,以社区为单位,按省批文的面积测算,认可后以表格方式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拨付后方可开发建设。

     

    主题词: 城市建设  土地  征地补偿△  批复

    抄送:江南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农林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重点办。

    区委苏书记、黄区长、章副区长、薛副区长。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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