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18-0059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18〕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2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2018〕39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
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及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鲤城区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政府依法作出《鲤城区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2018〕38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鲤城区江南新区北部,东至站前大道、北至江滨南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江南大道(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22355816。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办事处,地址:浮桥街168号,联系电话:22486101。
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办事处,地址:鲤城区浮桥街廷玉路1号,联系电话: 28052301。
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地址:鲤城区上兴街23号,联系电话: 28052720。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办公地址:泰明街1号,联系电话:22200305。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2018〕38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鲤城区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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