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20-00027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0〕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2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0-09-21 17:23

      因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等有关规定,本政府依法作出《关于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2020〕22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鲤城区江南新区西北部,繁荣大道一期起点笋江路,终点规划内环路;片区东至规划三路,南至繁荣大道,西至规划内环路,北至江滨南路(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2355816。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办事处,现场办公地址:浮桥街道坂头社区居委会,电话:22424155;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办事处,现场办公地址:金龙街道高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二楼,电话:22462079。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2020〕22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