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23-00149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3〕1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5
因鲤城区水生态治理中心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等有关规定,本政府依法作出《关于鲤城区水生态治理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2023〕120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位于浮桥街道金浦社区、黄石社区,具体范围以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2355816。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办事处,现场办公地址:鲤城区浮桥街168号,电话:22460810。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签约期限开始前,被征收人可提前签约腾空房屋。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2023〕75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鲤城区水生态治理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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