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24-00009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鲤城区2023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24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月22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征收鲤城区浮桥街道田中社区水浇地 0.1554 公顷、园地 0.3774 公顷、水域 0.0359 公顷,坂头社区水浇地 0.1672 公顷、园地 0.5109 公顷、 草地 0.8289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664 公顷、水域 0.0428 公顷,岐山社区水浇地 0.0077 公顷、 园地 1.8677 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2 公顷、水域 0.0372 公顷。
三、批准征收土地用途
2023-06-01地块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2023-06-02地块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2023-06-03地块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该地块征地实施单位为鲤城区浮桥街道办事处,由浮桥街道办事处代表区政府与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土地征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五、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的期限
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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