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1500-2024-00155
- 备注/文号:泉鲤政〔2024〕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泉州市鲤城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区集体所有土地3.4615公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521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0月17日
二、批准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
土地用地 |
2024-07-01 |
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及配套管网工程--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项目 |
排水用地 |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编号 |
征收土地位置 |
地类及面积 |
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
2024-07-01 |
浮桥街道黄石社区、金浦社区 |
农用地3.4609公顷(耕地0.0131公顷)、未利用地0.0006公顷 |
浮桥街道黄石社区居委会、浮桥街道金浦社区居委会 |
四、征地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实施单位:鲤城区浮桥街道办事处。
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泉鲤征安告〔2024〕13号)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鲤城区浮桥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泉鲤政文〔2023〕68号)的有关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以上地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96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0、未利用地1.0。青苗、果树等地上物补偿标准按《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鲤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泉鲤政规〔2024〕3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全部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有涉及符合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障条件的居民,依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政文〔2019〕80号)的规定,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其他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4〕521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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