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3000-2009-00018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09〕56 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4-23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2009〕56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
《泉州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机构):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泉政文〔2009〕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中介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区工委,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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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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