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0-3000-2024-00014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2024〕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29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鲤城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鲤城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健全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全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9个细分类别)、其他(3个细分类别),共6个类别63个细分类别。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和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以街道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全区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等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并逐 一实地调查、核实、登记;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
2.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旅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区文旅局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区文旅局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区政府,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3.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区政府、各街道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区文旅局应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4.汇总普查成果,建立大数据库,实现监督信息系统共享。区、街道两级要开展普查数据汇总,生成普查成果,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5.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发挥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博工作机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培训、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训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普查过程中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知识、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参照上级做法,成立鲤城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文旅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等部门(名单附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全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文旅局负责和协调、区委宣传部配合。
各街道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区文旅局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街道文化遗产保护、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全区各地、各部门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 2024年2月开始,到2026年5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本级普查机构,开展动员部署、学习技术标准和规范,掌握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参与相关培训。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街道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5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四、普查质量管理
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区文旅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
全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各街道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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