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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
(2014年8月)
一、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规则执行。
四、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特别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出台重大政策后是否及时进行解读;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是否及时更新和完善单位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版块,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是否运行正常;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并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及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效,并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和社会舆论导向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它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五、评议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六、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区政府办组织实施,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七、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八、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重要依据。
九、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本规则自文件发布后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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