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照《鲤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鲤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zlc.gov.cn)查阅。
鲤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为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http://www.qzlc.gov.cn/xxgk/zfxxgk/fdzdgknr/)。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
包括政策文件、机构职能、发展规划、统计信息、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公共资源配置、公共监管、突发公共事件、公务员招录及其他法定要求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来源 |
发布时间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3.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4.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5.标题:信息的标题。
6.来源:信息的来源。
7.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四)公开渠道
1.“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zlc.gov.cn/
2.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鲤城区档案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七星街22号,联系电话:0595-22762731)
鲤城区图书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义全街向阳花苑1号楼1-3楼,联系电话:0595-22176033,0595-22176022)
3.鲤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2楼,联系电话:0595-22138823),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请点击查看。
4.“鲤城微事”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号
5.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等其他形式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1.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泉州市鲤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联系电话:0595-22355663
传真:0595-22355669(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邮箱:lcxinxike@163.com
通信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鲤城区机关大院4号楼2楼
邮政编码:362000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00 -12:00,14:30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12:00,15:00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街道(园区)、部门的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原则上为该单位的办公室,具体信息可在相关单位公开指南上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1.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受理单位:
泉州市鲤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
咨询电话:0595-22355663
传真:0595-22355669(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邮箱:lcxinxike@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鲤城区机关大院4号楼2楼
邮政编码:362000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8:00 -12:00,14:30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12:00,15:00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街道(园区)、部门的受理单位:
原则上为受理单位的办公室,具体信息可在相关单位公开指南上查阅。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view.aspx?src=http%3A%2F%2Fwww.qzlc.gov.cn%2Fxxgk%2Fzfxxgk%2Fysqgk%2F201504%2FP020241224644782418123.doc&wdOrigin=BROWSELINK),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或传真。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鲤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3.网络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区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http://www.qzlc.gov.cn/xxgk/zfxxgk/ysqgk/)。
(四)申请的处理
1.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类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还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六)其他事项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受理机构可以不予提供。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