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鲤政文〔2019〕80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19年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办法>的通知》(闽农经管〔2008〕322号)精神,为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对象

  (一)鲤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所承包耕地被政府依法征用的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人员纳入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

  (二)江南新区四个街道及老城区双塔、梅峰、跃进、促进、笋浯等社区无法提供征地协议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材料的被征地农户,纳入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农村集体耕地经区政府发布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公告后,征地项目涉及的人员填写《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表》)交社区居委会,同时由社区居委会对以下相关材料进行核对:①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②鲤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与复印件。 

  社区居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户提供的《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表》、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和社区居委会掌握的耕地承包、耕地被征收等情况,对《信息表》进行初审,对符合参加老年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名单进行汇总。

  三、社区居委会公示

  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后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在社区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被征地人员名单由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经表决通过符合老年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填写《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盖章后,由社区居委会代办员统一报送街道办事处。

  四、街道办事处审查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情况和耕地被征收情况,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审查,符合《鲤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

  五、区级审核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收到经街道办事处审查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鲤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后,送区自然资源局审核。

  区自然资源局收到经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中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盖章后,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其所属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待遇发放。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 各街道、社区对无法提供征地协议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材料的申报对象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由所在社区、街道对被征地农户是否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承包经营的耕地被征用情况出具证明,报经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确认。审批流程按照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次在《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不再经区自然资源局盖章确认),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其所属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待遇发放。

  (二)已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法定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七、本方案颁发实施后,原《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政文〔 2015 〕111号)同时废止。

  八、本方案实施后,上级如有出台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表

  2.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附件1

  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表

  户主姓名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原有承包耕地(亩) 

 

  参保时被征收耕地(亩) 

 

  家庭现有耕地(亩) 

 

  家庭具有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数 

 

  家 

  庭 

  具 

  有 

  承 

  包 

  权 

  的 

  在 

  册 

  农 

  业 

  人 

  口 

  信 

  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备注

           
           
           
           
           
           
           
           
                   

  社区居委会

  户主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以参保时有被征收耕地为前提。

  2、家庭具有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是指参与第二轮土地承包(包括第一轮土地承包),征地时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

  3、本表一式4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附件2

  鲤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街道      社区

  申请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户籍所在地

  区       街道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属社区居委会意见

  该户承包耕地___亩,该征地项目实施征地时间为____年___月___日。同意该同志申请参加被征地人员城镇居民养老保障。

  社区(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街道办事处(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填表说明:

  1.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2.出生年月以身份证为准。

  3.本表需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核盖章后交城居保经办机构。

  4.本表一式4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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