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结合《鲤城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行动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从我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要求,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坚持绩效导向,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健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强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泉州市鲤城区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泉州江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委管理企业)等3家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党组织副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企业其他负责人。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一)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除区委管理企业外,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同时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功能性质不同,将国有企业分为经营类和管理类两大类。区委管理企业统一暂按经营类认定,其权属二级子公司则按当年经营活动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及政策性粮食储备轮换收入不作为经营活动收入)占全部总收入50%以上的为经营类企业,反之为管理类企业,由区委管理企业每年进行认定并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二)基本年薪是指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区委管理企业董事长基本年薪以上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在编在岗职工平均基础年薪(不包含绩效年薪、绩效奖金和任期激励收入)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原则上相应下降,当年基本年薪总额下降幅度在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范围内下调确定;上年度本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年薪总额不得增长;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基本年薪总额增长幅度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挂钩,最高增长幅度以上年度泉州市人社局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参考,经营类企业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管理类企业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总经理按董事长基本年薪的0.9倍确定;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其他副职负责人按董事长基本年薪的0.75倍确定。
(三)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企业绩效年薪综合考评调节系数确定,即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综合考评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综合考评调节系数主要参照企业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等经济类指标,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安全生产,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交办的重点工作等非经济类因素确定,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调节实行限高。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经营类最高不超过1.5、管理类最高不超过1.3,其他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奖金调节系数由集团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严格分类管理(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综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当年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评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四)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任期考核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合计年平均数)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原则上一般不少于3年,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违法行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一)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年度和任期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对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二)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年度及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兑现(企业根据年度实际工作安排,可按不超过绩效年薪总额的30%预发部分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或离任审计后一次性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重大违纪违法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
(二)负责人属行政、事业干部经批准到区属国有企业任职的,不再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级别、待遇,按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执行。
(三)负责人属行政、事业干部经批准到区属国有企业挂职(兼职)的,保留原身份,行政和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参加挂职(兼职)企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占用挂职(兼职)企业的名额,在原单位领取绩效奖金的,一律不得在挂职(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四)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挂职(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挂职(兼职)的,一律不得在挂职(兼职)企业(单位)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五)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任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六)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在任期考核结束或离任审计后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七)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一)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二)区委管理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企业负责人除领取第三条规定的薪酬,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明确薪酬分配的监管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二)区人社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上年度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基础年薪,统筹协调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年薪调节系数和薪酬水平。
(三)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分级管理要求,对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四)区委管理企业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对区委管理企业相关业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报区人社局备案,再由区人社局汇总报告区政府。
八、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一)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公司事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一)区委管理企业的内设部门及权属子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企业生产经营、专业技术和岗位职责等情况研究拟定,报区财政局审批后,送区人社局备案。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制度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二)区委管理企业负责人中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除按照本制度标准实行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引进人才的特殊待遇经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三)深化区委管理企业内设部门及权属子公司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实现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四)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