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凌迈商贸有限公司“3.3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时间:2015-05-11 09:02 浏览量:1

2015330,泉州凌迈商贸有限公司租在南环路的仓库发生一起1名工人死亡事故。为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之规定,鲤城区政府成立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市质监局直属一分局、江南街道办事处、临江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以及对现场有关人员的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并聘请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事故设备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已查明事故原因,作出了事故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提出了事故隐患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性质

该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二、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及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打非治违”和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经区政府批复,作出如下意见:

1.直接责任者黄*林,已经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2.主要责任者彭木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3. 主要责任者王*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事故防患及整改措施

(一) 泉州凌迈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升降机。同时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管理教育,全面排查企业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一分局要依法责令仓库业主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简易升降机,自行拆除设备。同时要举一反三,加大监察巡查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杜绝事故发生。

(三)临江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所在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租赁仓库的隐患排查,督促企业确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