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南迎宾大道“1.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时间:2022-05-17 15:31 浏览量:1

 

 

 

 

 

 

泉鲤政文〔202225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南迎宾大道“1.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鲤城区南迎宾大道1.14”交通事故调查组

关于你调查组报送的《鲤城区南迎宾大道1.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收悉,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调查组提出的对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意见。

二、区应急局负责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此复。

 

    附件:鲤城区南迎宾大道1.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225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鲤城区南迎宾大道“1.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鲤城区南迎宾大道“1.14”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

 

2022114日,鲤城区南迎宾大道新加坡城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应急局牵头,交警鲤城大队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纪委监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委托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鲤城区李某军汽配店,系闽C8RB5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登记经营场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路边社区南环路1118-20号,注册日期202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8RU4FU17经营者为李某军,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汽车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鲤城区李某军汽配店无实际存在。

(二)驾驶员基本情况

1李某军,男,1976129日出生,准驾车型:C1D驾驶(身份)证号码:362527*********X,档案编号:362510061262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黄陂镇蛟湖村宜乐组12号,系事故中闽C8RB5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李某军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郑某恩,男,199585日出生,准驾车型:C1E,驾驶(身份)证号码:350525********0013,档案编号:350541040968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鹏翔小区58号,系事故中闽C93TN1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郑某恩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三)车辆基本情况

1C8RB5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鲤城区李某军汽配店,登记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路边社区南环路1118-20号,投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泽区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1350503001505,商业保险单号:6605212021350503001581,保险有效期均至2022415日。经查,事故发生时该车正从晋江禾富农贸城运送水果至双阳新华都配货中心。

2C93TN1号牌小型轿车,登记车主:郑某恩,登记地址: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鹏翔小区58号,投保险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鲤城支公司,交通强制保险单号:11310233901295292661,商业保险单号:11310233901295292659,保险有效期均至2022628日。经查,事故发生时该车因为车辆没有汽油,停在南迎宾大道新加坡城路段由南往北的主车道内,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驾驶室车门未关闭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警示距离。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闽君司鉴〔2022〕车检鉴字02035号)证明,事故发生时闽C8RB5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车制动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闽君司鉴〔2022〕车速鉴字第02036号)证明,闽C8RB5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临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为50.5km/h

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闽君司鉴〔2022〕车痕鉴字02037号)证明,闽C8RB5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系行驶过程中,其车身右前侧面瞬间与行人(梁某润)发生碰刮,造成行人(梁某润)又与停在右侧的闽C93TN1号牌小型轿车开启状态下的左前车门发生碰撞。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肇事路段为沥青、干燥路面,南北走向,主车道双向八车道,单向路宽:14.6米,路中绿化带隔离,东西两侧均设置辅助车道,主辅车道间绿化带隔离,夜间没有路灯照明,肇事路段小型车辆限速80km/h,大型车辆限速60km/h

(六)死者基本情况

梁某润,男,19902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4035,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春县吾峰镇吾顶村505号,系事故中闽C93TN1号牌小型轿车救援人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114日晚,郑某恩驾驶闽C93TN1号牌小型轿车因汽车没油停靠在南迎宾大道新加坡城路段由南往北的主车道最右侧车道内,通过平安保险客服联系梁某润送汽油。2217分,梁某润给闽C93TN1号牌小型轿车加注5升汽油后,在闽C93TN1号牌小型轿车左侧用手机给郑某恩及闽C93TN1号牌小型轿车拍照留证,被李某军驾驶的沿南迎宾大道主车道由南往北行驶的闽C8RB5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身碰撞后,又与开启状态的闽C93TN1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室车门发生碰撞。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军拨打120”及“110”报案,经120救护人员确认,梁某润已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截止2022511日,李某军郑某恩尚未与死者家属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李某军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郑某恩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警示距离,驾驶室车门未关影响车辆通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不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个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货运行业安全运输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车辆状况管理、动态监控管理、驾驶人资质审查、安全警示教育等工作落实情况,查纠各类动态监管不落实问题,实现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实时管控。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开展典型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车主、驾驶员和企业职工深刻认识吸取事故教训,自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要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交通参与人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安全、文明出行。

 

附件:鲤城区南迎宾大道1.14”交通事故调查组签到表

 

 

 

 

 

 

 

 

 

 

 

 

 

 

 

 

 

 

 

 

 

 

 

 

 

抄送:委监委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社局、应急,交警鲤城大队

      总工会,泉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二大队。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