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鲤)应急罚〔2020〕1号
被处罚人:周*金(鲤城区鑫兴汽车配件店经营者) 性别:男 年龄: 38 身份证号:3506********4115 家庭住址:鲤城区建发珑玥湾1期2号楼**室 单位地址:泉州市鲤城区东壁路口**号 邮政编码: 362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鲤城区鑫兴汽配店经营者,擅自决定加装简易升降机,将其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谢*德,且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对2019年8月29日鲤城区鑫兴汽车配件店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及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至相关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应急管理局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鲤)应急罚〔2020〕2号
被处罚人:谢*德(鲤城区小谢五金店经营者) 性别:男 年龄: 52 身份证号:512923******1970 家庭住址:鲤城区东壁***三楼 单位地址:泉州市鲤城区东壁路口**号 邮政编码: 362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无证从事电焊业务,将涉电项目交由未取得电工证的叶*明负责,且未履行现场监护职责,对2019年8月29日鲤城区鑫兴汽车配件店触电死亡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及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至相关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应急管理局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