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5.11”浮桥街道延陵社区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01-18 20:49 浏览量:1
 

鲤城区“5.11”浮桥街道延陵社区

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511,浮桥街道延陵社区延陵路**泉州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承租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泉州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督促整改近期火灾暴露问题的通知单》(泉安指督〔202018号)要求,鲤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工信局、鲤城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浮桥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阅有关资料、火灾物证鉴定和询问相关人员,基本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和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叶;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F49R24;经营场所:浮桥街道延陵社区延陵路**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岐山社区仁美路**号);注册日期:2019626日;经营范围:生产铁制工艺品、树脂工艺品、玻璃制品、制陶制品、不锈钢制品、水泥制品;通过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铁制工艺品 、树脂工艺品、塑胶制品、皮革制品、陶瓷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太阳能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5616475L;经营场所:浮桥街道延陵社区延陵路**号;注册日期:20141010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工艺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5月,黄*新(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吴*设租赁鲤城区延陵路*号,租期至2020630201912月,黄*新将一楼厂房约1450平方米转租给李*刚(文*叶丈夫)作为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于20203月份开始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救援工作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5111010分许,鲤城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鲤城区延陵路*号发生火灾,立即派出11辆消防车、5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接到报告后,区领导刘林霜、苏延辉、王明元、黄向阳,区应急局、浮桥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赶赴现场,积极指挥协调处理火灾相关救援和保障事宜。51114时火势得到控制。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过火建筑占地面积1500㎡、建筑面积3900㎡,过火建筑3幢,受灾7户,火灾烧毁烧损生产机器、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直接经济损失为6719312.07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根据20201130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鲤城区延陵路*号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5.11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情况的报告》(泉鲤消〔202055号),不能排除喷漆车间内喷漆时的易燃油漆气雾被电气元件产生的电火花点燃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的火灾。

2.间接原因:

1)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未制定喷漆车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经常性开展消防火灾隐患排查,未制定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日常管理不到位。

2)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租给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且与该公司在同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未与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的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未制定喷漆车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经常性开展消防火灾隐患排查,未制定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日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出租者安全责任,未与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的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时任浮桥街道挂点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延陵社区居委会履职不到位,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应予以问责。建议浮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原浮桥街道非公企业专职副书记、挂点延陵社区街道领导陶华明、延陵社区党支部书记吴建川、居委会主任吴静峰进行通报批评;对社区下居干部唐瑞琳、刘楠榕、庄达鹏、社区安监员及网格员吴荔明给予诫勉处理。

(四)建议责令浮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区委、区政府作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从整起火灾事故来看,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过程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职责、隐患自查自纠、培训教育等方面都存在违规行为;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协议,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不到位;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隔不足,也没设置防火物理隔离,造成3幢房屋因火势蔓延被波及,造成重大损失。

(二)街道、社区火灾隐患排查不到位。在这起火灾事故中,相关人员虽有排查,但流于面上的检查,如检查灭火器材配备、是否超期等情况,没有深入排查火灾隐患,特别是在隐患排查中,没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中存在疏漏,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

(三)企业自救能力和防范措施不足。从整个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证实(杨*松),火灾被发现到报警,没有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处置,无法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说明企业在人员消防安全教育没有落实到位,灭火器材配备不足,错过了自救的最佳时机,造成火势不断扩大蔓延,最终酿成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区各街道及有关部门,特别是浮桥街道办事处要吸取这起火灾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两违”、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五落实”抓好闭环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区各街道及有关部门,特别是浮桥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关键在人、重在落实”思想理念,克服麻痹和侥幸思想,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坚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巡查,紧盯隐患整改不放,跟踪督促企业高标准严要求整改;要加强督促存在出租或转租情况的企业签定安全生产协议,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责任,定期对承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强化技术支撑。对于部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存在安全技术薄弱瓶颈问题,要采用聘请专家、安全托管等多种形式,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应急演练。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结合事故案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完善应急演练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活动,要认真总结应急演练工作经验,加强宣传交流,通过网络等各类媒介,普及应急处置常识,切实提高一线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1. 《关于鲤城区延陵路*号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5.11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情况的报告》(泉鲤消〔202055号)

2. 鲤城区“5.11浮桥街道延陵社区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

 

鲤城区“5.11”浮桥街道延陵社区

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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