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鲤城区池峰路中骏商城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事故发生后,鲤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按照鲤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4年3月,鲤城区安委会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按照鲤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单位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批复处理建议:罗强驾驶闽CD06871号小型轿车在运营过程中,超速行驶,观看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导致操作不当,追尾前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处理落实情况:罗强于2023年10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批复处理建议:
1.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超速行驶、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泉州市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租赁其网约车的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超速行驶、使用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处理落实情况:
1.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75000元(肆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泉州市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475000元(肆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情况:一是通过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培训教育,针对管理者和重点安全岗位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培训;针对平台司机,每月对全量司机开展线上安全教育,在重大节假日开展安全专项教育,新注册司机须完成岗前线上安全教育,同时不断强化线下司机安全教育培训;二是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落实直至排除隐患,并对以往各类安全事故深入剖析,查找风险隐患进行整改;三是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网约车平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检查运营车辆状况,确保安全营运;四是加强对司机的教育管理,保障行业及社会稳定,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通过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进一步确保安全。
五、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主体责任,要求各网约车平台公司要落实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制度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安全为底线,落实各项经营管理责任制,按要求做好网约车车辆和在岗驾驶员各项管理工作,加强场所、车辆、驾驶员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禁止向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派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进一步推进网约车合规化工作,有序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督促线下合作公司和个体车辆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工作,排除安全隐患,禁止不合规的车辆派单。
(二)交警部门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严厉打击网约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等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各部门相互协作,积极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采取“定点检查+机动巡查”的方式,及时消除路面动态风险隐患,全面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同时,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在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实现“发现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并及时向网约车平台通报网约车生产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督促网约车平台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切实消除严重交通违法肇事肇祸风险,织密道路交通事故防护网。
六、评估结论意见
从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评估组认为,相关单位和部门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都严格落实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池峰路“3·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泉鲤政文〔2023〕61号)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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