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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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文件:

  《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通知》(泉鲤委办〔2019〕20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绿色数字技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鲤政办明电〔2021〕59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福建省、泉州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政文〔2022〕42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泉鲤政办规〔2023〕3号)

  奖励标准:

  (一)大力培育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

  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0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受益财政按当年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5%以上的省级高成长企业,受益财政按当年比上年度企业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每年拿出适当数量的优质公办学位,用于奖励和扶持民营龙头企业、纳税大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二)提高集群协作配套水平

  支持区域内龙头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围绕供应链深化专业分工,争取市级财政每年按新增实际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龙头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区域内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年加工产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加工费200万元(含)以上,且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争取市级财政按不高于年协作配套加工产值的1%或年加工费的2.5%给予中小企业不超过30万元补助。

  (三)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对“专精特新”培育库小微型企业购买先进生产性设备和先进技术的,争取市级财政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落实好省、市财政奖励政策的同时,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加强重点创新主体培育

  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市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项仅奖励一次。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验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实施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深化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2025年12月31日前,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更高级别的示范企业(平台),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业遗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发展工业设计

  2025年12月31日前,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晋升为国家级的企业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七)支持工业设计特色活动

  2025年12月31日前,支持行业协(商)会、制造业企业、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工业设计大赛,按活动实际费用不高于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行业协(商)会、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制造业企业开展工业设计工作坊(营)活动,给予组织方每场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每个组织方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每场给予制造业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八)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区级财政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相应奖金的等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给予相应奖金的1/2奖励,第三完成单位给予相应奖金的1/3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实行地方贡献增量奖补

  对龙头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实现年度增长目标前提下,以企业前三年区级经济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给予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部分分类分档奖励。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首次享受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或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等研发经费奖补的规模以上企业,区级财政再给予3万元的追加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励(再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财政贡献额),市、区两级按1:1比例分摊。

  (十一)支持建设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考核C类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后未享受相关政策补助,但通过后期复核的新型研发机构也视为新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平台,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类政策按照“奖励不叠加、晋级后补差”原则执行。

  (十二)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1.支持制造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市级财政将按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不高于7%的比例给予补助,明星梯队企业补助标准提高1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产业龙头企业和明星梯队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实施技改成效贡献奖励。对实际技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1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第一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

  3.鼓励基金参与技改投资。对参与企业技改投资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退出或获得一次性收益,由受益财政按形成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和先进装备制造。对新确认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市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市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被新评定为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装备产品,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及50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和购置研发设备,市级财政将按不高于设备原值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6.支持绿色制造项目发展。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市级财政将按每家配套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市级财政将按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市级财政将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园区)奖励10万元。

  7.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对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企业债券融资,且债券利率高于当期五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高出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期限按债券存续期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8.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对年度云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市级财政将按照服务费不高于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单家使用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作。市级财政对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将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或服务产品的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咨询单位:区科技局(22355588)、工信局(22355786)、财政局(22355799)、教育局(22398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