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时间:2024-02-28 11:09 浏览量:1

  来源文件:《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泉鲤政办〔2021〕46号)

  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五年内,可按该企业区级经济贡献额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步争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2.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区级经济贡献额新增10%-30%(含)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60%(含)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以上的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区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区税收的区级经济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咨询单位:区发改局(22355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