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发展工业企业
时间:2024-02-28 09:35 浏览量:1

  来源文件: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泉鲤政办〔2021〕46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贯彻落实国务院、福建省、泉州市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政文〔2022〕42号)

  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500-2000万元(含)、2000-3000万元(含)、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前3年分别按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的40%、60%、70%、80%给予奖励,后2年分别按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的20%、30%、40%、5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同步争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2.鲤城辖区内的生产性企业税收已连续三年实现正增长的按其对区经济贡献额给予奖励。年纳税2000万元-5000万元(含),其税收比上年增收30%-50%(含)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增收50%-80%(含)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增收80%以上的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其税收比上年增收30%-50%(含)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增收50%-80%(含)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增收80%以上的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鼓励供应链产能回归。对省级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供应链企业的新增区级经济贡献,视同该龙头企业的新增区级经济贡献。该部分年度新增区级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省级龙头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咨询单位:高新区(22483550),区工信局(22355851)、商务局(22355781)、科技局(22355992)、财政局(22355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