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件: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泉鲤政办明电〔2023〕68号)
奖励标准:
1.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体育休闲、旅游饭店、旅行社、其他服务业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100-300万元(含)、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分别按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的30%、40%、50%给予奖励,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同步争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2.鲤城辖区内的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体育休闲、旅游饭店、旅行社、其他服务业等企业连续三年年度经济贡献实现正增长的按其对区经济贡献额给予奖励。年度经济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其年度经济贡献比上年增收30%-50%(含)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增收50%-80%(含)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增收80%以上的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其年度经济贡献比上年增收30%-50%(含)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增收50%-80%(含)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增收80%以上的部分,按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年度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同步争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区委宣传部22355703、区商务局22355783、文旅局22355261、财政局22355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