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4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奖励标准:
一、实行认定分档奖励
1.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泉州市外新迁入、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完成变更注册并在泉州完成营收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引进市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
二、研发投入分级激励奖励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三、推进创业载体建设
进一步完善全区科技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培育挖掘高新技术企业潜力股,充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类政策按照“奖励不叠加、晋级后补差”原则执行,认定文件在执行期限前即可享受补助。
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科技局22355992、财政局22355799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