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福建省统计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8-07 10:3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统计制度等规定,结合福建省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专业各环节的统计业务活动,以及综合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应当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评价。

  第四条 统计质量管理和控制包括统计设计、调查对象确定、任务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检查、数据评估、数据发布、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等环节的全过程。

  第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统计局统一领导全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统计设计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确需修订和调整的,先由本级专业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初审、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统计机构审批。

  第七条 科学设计地方统计制度和软件。对新增、调整的统计制度,要进行制度设计以及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处理等软件设计,确保统计调查制度及软件的统一规范。

  对新增和调整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以及相关的目录、分组、编码等要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元数据标准。要求调查对象填写的指标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调查表、解释说明等要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应优先利用行政记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基础数据,能利用行政记录或现有信息资料的,不再另行开展统计调查;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源头数据的,不再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认真履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任何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省、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及其他部门,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定和《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坚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原则,认真评估、审核用户需求。新建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当前的职责分工。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等资源保障。

  重大、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试点、调查表填报可行性测试,并按照测试评估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调查项目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变更须重新报批,中止须备案。

  第九条 对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批同意,本级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设计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广泛征求和了解用户的意见和评价,并及时向相关专业部门反馈。

  已经不能反映用户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能够通过应用行政记录或其他调查获取的调查内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取消或调整。

  第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在本级统计网站等媒体上,按时发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任务部署

  第十一条 年定报制度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要制发关于布置年定报工作的通知,并在统计内网上予以公布。与调查队相关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局队联合发文,共同布置。年定报之外的专项统计调查,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根据需要单独制发文件,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由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统计调查制度的印制及发放工作。积极推广统计调查制度的电子化设计和平台定制,方便基层和调查单位填报。

  第十三条 新增加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实施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统计调查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名录库管理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对象的管理规定,按时将调查所需的基础名录信息提供给负责调查的专业部门。专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和方法确定调查对象。选取调查对象的数量要与制度的规定一致。

  第十五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要及时更新和维护,并按照要求提供给相关专业部门。

  第十六条 对国家统计局统一定制的软件,应根据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做好修改、完善工作。对本省修订、新增的调查内容和指标,软件技术服务部门要按照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采集处理需求,编制或调整软件,并进行必要的模拟测试和相关验收,保证统计软件能够满足正常业务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开展调查制度、软件操作、现场调查技巧以及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汇总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并要确保培训效果。

  第五章  数据采集

  第十八条 新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在组织实施前应将填报数据的时间、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单位在上报数据前,应备齐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凭证等业务资料,会计账目、会计报表等核算资料,以及统计台账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软件技术服务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做好数据采集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一套表联网直报要坚持由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调查单位,独立真实地上报联网直报数据。需要现场调查的,统计人员要准确理解调查内容,要有良好的现场沟通技巧,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收集数据,数据的准确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如遇到调查对象发生变更或消亡等,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调查对象变化情况反馈给名录库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通过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加强信息技术防控、畅通与调查对象的联系渠道、强化舆论监督等途径,在数据搜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随报随审随验”的原则,按照规定时间接收审核调查对象的数据。经核实确属统计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调查单位修改后上报。所有修改要保留修改痕迹,并有相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级的地区和调查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第六章   数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或规定的软件,在确保数据保密的工作环境下,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加工、计算和汇总,形成本级数据和下一级分地区综合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研究,保证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科学合理;充分测试数据处理软件,保证数据处理软件高度可靠。分类更规范。按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口径、分类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加工处理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如属下一级汇总数据存在差错,应及时退回下一级汇总机构;如属调查单位填报错误,应及时退回调查单位修正原始数据。

  第二十六条 数据处理中,应关注不同时期、不同来源统计口径的差异,依据数据修订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调整,消除统计口径变动引起的数据不可比和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配备充足的力量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强化数据加工处理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管理,制定切合实际的进度表,保证数据处理按时完成。

  第七章   数据审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专业要健全和完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各项综合数据进行准确评估。

  第二十九条 数据评估和核实工作自上而下逐级开展。省统计局负责对各设区市数据进行评估与核实,设区市统计局负责对县(市、区)数据进行评估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省统计局有关专业可以对县级专业数据质量直接进行评估、核实。评估、核实的结果要按时反馈。

  第三十条 各级各专业的评估方法应规范,同一专业的评估办法要相对固定,评估过程要规范统一,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省级各专业的数据审核评估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要确保审核评估过程和审核评估结果可追溯、可核查。对综合数据进行评估,要做好审核评估记录,审核评估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由相关单位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上级统计机构应按照制度规定,向下级统计机构反馈数据。反馈数据如经过修正或调整,应同时反馈修正理由和依据。市及市级以下综合数据,以上级统计机构认定反馈的数据为准,下级统计机构不得自行修改。要及时向下级反馈认定的数据,并相对固定反馈时间,数据反馈的形式应规范统一。

  第八章  数据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发布本级及分地区数据。在省统计局发布全省统计数据前,下级统计机构不得发布本地区或全省等相关数据;省统计局发布全省统计数据后,各地应尽快发布本地区经上级统计机构核定的数据,不得发布与上级统计机构核定数据不一致或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不得发布涉密数据。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或发布。

  第三十四条 各级统计机构应制定统计数据发布计划,尽可能缩短统计数据从生产到发布的时间,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核、认定、反馈后,及时发布数据。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工作流程,明确数据发布和新闻宣传的审核、审批程序和职责。要按照发布的有关规定,规范发布形式。发布的统计数据、新闻宣传发布稿,除说明统计数据来源、方法等内容外,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指标,特别是发布时容易引起质疑、误读和误用的指标,要主动进行解读,以方便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使用统计数据。加强发布后的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三十六条 做好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工作。最新统计数据要通过统计官方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媒体公开发布,确保各类用户在同一时间能够获取统计数据;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发布渠道,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出版物等,努力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为各类统计用户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要及时公布重大数据的修订结果和相关的时间序列,并对修订原因、数据衔接、指标使用等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 通过局长接待日、统计开放日、媒体通气会、统计网站、社情民意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类统计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专业部门。

  第九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规范统一的工作流程,加强统计分析,如实反映社会发展现状,提高建言献策水平。要保证分析数据来源可靠、分析方法科学,通过统计分析,开发更为丰富的统计产品,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提供的统计分析产品的及时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统计分析中使用的数据应当做到来源可靠,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观点明确,不得公开使用涉密数据。

  第十章  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各级统计机构以及乡镇统计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统计资料的范围、时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等。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制度和统计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提供数据的转换和交换服务。统计资料保管场所及其存储环境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和独立监督的职权。要继续加强乡镇统计管理,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统计资源,有效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严格执行《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统计普法宣传,营造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强化统计执法检查,通过重点检查、专业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等,加大省级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积极开展统计法治工作,确保统计法律规定的要求、程序和规则得到落实。

  第四十五条 对发现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照中央《意见》《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设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福建省统计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