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关于《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 2024-03-25 10:06:00

  近日,福建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1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要坚持“一省一策”,加强协作配合,立足各自职权范围联合制定、统一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上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福建省统计局联合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对2020年7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时参考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系统的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广泛征求并吸收了全省统计系统、省司法厅和国家统计局的修改意见建议,并通过福建省统计局外网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计二十七条,分总则,裁量档次,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附则等四章,就统计行政处罚裁量的概念、适用范围、相关原则、适用权限以及处罚种类、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及社会危害程度、改正措施等因素,准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从轻或者减轻、从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

  (二)基本原则。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

  (三)规范种类。《裁量权基准》主要对九类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主要包含: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违法从事涉外调查活动。

  (四)裁量标准。主要从违法次数、违法情节、以及对工作正常开展是否造成严重影响等方面考量裁量权。其中,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主要以违法比例、违法比例与违法数额相结合的两种方式考量裁量权。责令统计违法行为人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分别处20万元以下以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可以予以通报。

  (五)重点条款。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基准为《裁量权基准》的重点规范内容。不真实统计资料分为价值量指标与涉及其他指标。价值量指标是指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统计指标,如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涉及其他指标主要指涉及的价格、实物量等。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涉及价值量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以违法比例与违法数额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裁量标准;提供涉及其他指标的不真实统计资料,按照小微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不同类别以违法比例大小来明确裁量标准。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新增未按相关规定申报统计信息,建立统计关系的裁量标准。针对《福建省统计条例》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申报、建立统计调查关系。逾期未申报的,由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予以催报。催报后仍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处罚裁量标准,确保与地方统计条例的相互衔接。

  (二)新增福建省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标准。针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等四种违法行为明确了不予处罚的标准,强化不予处罚基准的实践操作性。其中,综合考虑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的大小来量化细分不同专业不同统计指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轻微标准,主要涉及工业、固投、房地产、建筑业、批零、住餐、服务、能源、劳动工资、企业研发、农业农村、价格调查等指标。

  (三)新增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适用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统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统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新增三项以上统计指标长时间出现差错的,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统计违法行为停止或者改正后2年内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四)调整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的档次。主要是将原违法比例10%以下、10%以上20%以下、20%以上30%以下、30%以上60%以下、60%以上90%以下、90%以上等六档调整为10%以下、10%以上30%以下、30%以上60%以下、60%以上90%以下、90%以上等五档,并进一步明确了各档次的不同违法数额的处罚标准。删除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的,不计算违法比例进行处罚的规定,调整为按照不同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进行认定处罚。同时,明确规定因主观故意且导致明确违法比例在60%以上的,不论违法金额多少,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施行日期和失效日期

  《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