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发布时间: 2024-11-06 09:12:00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街道。

  三、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1.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1.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3. 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

  2. 年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

  五、基本流程

  (一)申请核对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社区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二)受理审核程序。

  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情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程序。

  区民政局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核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信息核对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同时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和供养金发放。

  (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街道试点的区域,由街道审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一)各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二)各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