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南】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_涉农补贴_鲤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指南】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07 11:45:00

江南、浮桥、金龙、常泰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安〔201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90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三品一标”品牌发展的通知》(闽农计〔2016〕233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三品一标”工作的意见》(闽农绿〔2017〕199号)、《泉州市农业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泉农〔2018〕70号)精神, 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在推进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将《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0年8月6日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动我区品牌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品牌建设在推进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现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三品一标”品牌发展的通知》(闽农计〔2016〕233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三品一标”工作的意见》(闽农绿〔2017〕199号)、《泉州市农业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农业品牌奖励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泉农〔2018〕70号)精神,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泉州市鲤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的企业及其它组织单位,均可自行申报。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

  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 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二)绿色食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获标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6万元。

  (三)有机食品

  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含转换)认证(指通过农业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下同)的企业,每个获证产品(含原料)一次性奖励3万元, 同一获证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9万元。

  (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

  对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的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对当年被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认定为“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的申报单位(协会、学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名牌农产品

  对当年被省里评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种植业类、畜牧业类,下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奖励规则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有进行复查换证和续展的企业,不再奖励。

  (二)对同一企业1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2种或以上认证认定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领取奖金后,同一产品再获得较高档次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再一次性进行奖励。

  (四)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被评定为“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中国、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不再奖励。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见附件),连同获得的证书(奖牌)、文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四份向所属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请。

  (二)各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连同《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报送区农水局,并抄送区财政局。

  (三)区农水局对各街道报送的申请进行核实,汇总后经区农水局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在泉州市鲤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政务公开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农水局联合下文。

  (四)每年申报两次,5月底之前申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获证(评)的,11月底之前申报当年5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获证(评)的,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核,确保申报真实、有效且公平、公正、公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五、监督追责

  (一)获奖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品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撤销认证认定的,由农水局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区农水局负责解释。

附件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企业规模

   

经营范围  

   

注册商标

   

获证(牌、奖)产品名称

   

获证(牌、奖)时间和编号

   

获奖种类

   

申请奖励金额

   

承诺事项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品牌奖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充分了解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农业品牌奖励。现郑重承诺如下:

  1、对本单位申报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奖项不重复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其它财政奖励。

  2、如在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撤销认证认定,保证无条件退还奖励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报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水局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审批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