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宏扬慈善精神,表彰和奖励热心我区慈善事业的捐赠者,加强区慈善会的领导,促进慈善事业的壮大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100元以上的个人和1000元以上的单位,均在“捐款芳名录”予以褒扬,捐赠100元以下的个人和1000以下的单位均回复感谢信。
第二条 捐赠500元以上的个人和5000元以上的单位,发给纪念证。
第三条 捐赠5000元以上的个人和1万元以上的单位,发给纪念牌,并将公开鸣谢。
第四条 捐赠3万元以上的个人和5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和单位法人可聘为本会顾问。
第五条 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和单位法人可聘为本会名誉副会长。
第六条 捐赠2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5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和单位法人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