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2012-07-20 16:01 浏览量:1
    为宏扬慈善精神,激励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热情,开辟本区慈善捐赠的新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章程》、《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本会设立冠名慈善基金。

    第二条:冠名慈善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能用于投资经营、修建寺庙等非慈善公益事业。

    第三条:冠名慈善基金的设立者在附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拥有基金冠名权。基金名称前应冠以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字样,对外一律称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某某慈善基金。

    第四条:冠名慈善基金的形式:

   (一)单位冠名基金;

   (二)个人冠名基金;

   (三)单位分期捐赠冠名基金:以合同的形式,按认捐的金额分数年付清认捐数;

   (四)单位留本付息冠名基金:本金留在单位运作增值,每年按约定增值的金额捐给本会。

    第五条:设立冠名慈善基金的最低额度:

   (一)单位冠名基金为3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二)个人冠名基金为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三)单位分期捐赠冠名基金为5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四)单位留本付息冠名基金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二、基金的使用和监督

    第六条:冠名基金的管理使用由本会与基金设立者共同负责。

    第七条:冠名基金的使用,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基金设立者共同研究决定。本会和基金设立者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八条:申请使用冠名基金,须事先向基金设立者及本会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基金使用的预算报告等文件;经本会及基金设立者同意后,由本会及基金设立者监督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须向本会及基金设立者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

    第九条:冠名基金使用情况,受本会监事会及国家审计部门监督审计。

    第十条:对冠名基金设立者的表彰奖励,按《鲤城区慈善会对捐赠者的表彰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06315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