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慈善会章程
时间:2012-07-20 16:01 浏览量: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鲤城区慈善会,英文名称为“Liche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LCCF”)。

    第二条  本会是对海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赠或资助的资金、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的慈善组织,系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慈善活动,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帮助,资助慈善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协助政府发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鲤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泉州市打锡街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严格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七条  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慈善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聘请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团体顾问、顾问;

    (四)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资金管理办法;

    (二)讨论和确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需提请理事会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作出重大决定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并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监事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增补常务理事、理事,增聘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团体顾问、顾问,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通过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三)任免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处理相关的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本会与业务主管机关协商推举产生。监事中应有港澳台地区和海外的捐赠人代表,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

    (三)向捐赠人说明资金用途;

    (四)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五)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离任后受聘为本会永远荣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变动后,即离任本职务,其职务由接任的相应人员担任。

 

第四章  资  金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

    (一)海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资金增值部分;

    (四)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资金用途:

    (一)实施福利设施、复明、助行、助学、解困等五大慈善工程,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奖励对慈善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三)根据捐赠人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资金、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四)用于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本会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本会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本会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会如欲终止活动时,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请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并经鲤城区民政局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首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