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弘扬慈善精神,表彰热心我区慈善事业的捐赠者,促进慈善事业的壮大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100元以上的个人和1000元以上的单位,均在“鲤城慈善”予以褒扬。
第二条 捐赠1000元以上的个人和1万元以上的单位,发给纪念证(捐赠证书)。
第三条 捐赠1万元以上的个人和5万元以上的单位,发给纪念牌。
第四条 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聘为本会顾问。
第五条 捐赠2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5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聘为本会名誉副会长。
第六条 捐赠5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6月5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
二0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