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慈善会对捐赠者的表彰办法
时间:2018-06-06 10:59 浏览量:1
  鲤城区慈善会对捐赠者的表彰办法

(提交第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弘扬慈善精神,表彰热心我区慈善事业的捐赠者,促进慈善事业的壮大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100元以上的个人和1000元以上的单位,均在“鲤城慈善”予以褒扬。

第二条  捐赠1000元以上的个人和1万元以上的单位,发给纪念证(捐赠证书)。

第三条  捐赠1万元以上的个人和5万元以上的单位,发给纪念牌。

第四条  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聘为本会顾问。

第五条  捐赠2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5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聘为本会名誉副会长。

第六条  捐赠5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个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865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泉州市鲤城区慈善会

                        0一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