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方针,深入推进我市厂房仓库火灾突出风险治理,坚决 守牢消防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制定以下防范措施。
一 、坚决守住“不亡人”底线
(一)严禁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住人。
(二)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三)严禁在门、窗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四)企业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使 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新入职员工、 危险工艺工段操作人员必须全部接受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坚决筑牢“少起火”防线
(五)厂房、仓库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阻燃 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得裸露敷设或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铜铝线间不得直接搭接,必须使用专用连接器进行连接。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下班前应及时关闭电源。
(六)可燃材料仓库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白炽灯等高温灯 具,应更换LED等节能冷光源灯具或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生产加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选用防爆灯具。
(七)厂房、仓库内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应结合实 际设置过载保护、漏电保护装置,插座等电源连接部位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材料。
(八)严禁未经审批、未落实现场保护措施进行电气焊、 切割等动火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切割等特种作业。
三、 坚决稳控“不扩大”实线
(九)生产加工场所和储存场所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必须设置物理分隔,不得设置在同一空间;火灾风险较高的生产工段(鞋材照射、调胶、喷漆等)、消防重点部位(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应重点防控,严格落实防火分隔、专人管理、限量存放、应急处置等措施。
( 十 ) 厂房仓库建筑对外出租时,必须明确出租方和 承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方应当严格控制出租给火灾危险性相同、业态相近的企业,并按规范标准做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同一楼层空间出租给多家企业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并满足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十一)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险物 品时,应在场所的醒目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告知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
(十二)生产加工工程中会产生可燃粉尘、棉絮、纤维 等的场所,必须定期整理清扫、通风除尘,鼓励采取技术措施改进作业方式,严防易燃可燃物堆积漂浮。
(十三)仓库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严禁混合堆放,每个货物堆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 m2,摆放必须符合“五距”要求(“五距”即:①垛与顶距不小于0.3m;②垛与灯距不得小于0.5m;③ 垛与墙距不小于0.5m;④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⑤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
(十四) 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 沫、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和防火分隔。
(十五)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楼 顶疏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