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志协会章程
时间:2017-10-18 15:15 浏览量: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地方志协会;英文名称全称为:THE CHINESE LOCALRECORDS ASSOCIATION,缩写为:CLRA。
    第二条 中国地方志协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地方 (史)志学会 (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军队和武警的史志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相关专业团体,以及从事地方志研究和编纂的个人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质的全国性地方 (史)志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地方志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地方志工作者和有关社会力量.在方志理论研究和新方志编纂等方面开展学术活动,为繁荣发展方志事业,推进两个文明建设,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地方志协会的领导机关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地方志协会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 (邮政编码:10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地方志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团结从事地方志编修、整理、研究、教学、出版等方面的人员,培养有志于方志事业的人才,提高地方志队伍的理论、业务素质;
    (二)积极组织地方志的学术活动,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交流新方志编写和旧志整理的经验,加强方志学学科的建设;
    (三)加强与国内外地方志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联系沟通,开拓和促进方志的对外学术交流;
    (四)积极参加优秀志书、论文、专著的评选活动和协会 (学会)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等的评审活动,积极宣传全国新编地方志和旧志整理及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五)积极开展年鉴编写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同时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协会的意愿;
    (三)各省、市、自治区从事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研究的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学术团体,国家有关部委体;、军队、武警的修志单位和国内有关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团体;
    (四)有志于方志事业的方志系统之外的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集体或个人);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沟通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或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主管、主办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0日中国地方志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中国地方志》200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