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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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鲤委办〔2010〕10号
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区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名称公章及冠以法定名称的财务、合同、发票、税务、报关、商检、鉴定等业务专用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名章均应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二、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临时机构申请制作公章必须统一到公安分局办理登记手续和准刻证明。印章须由省、市公安机关许可的刻制单位承制,其他单位及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承接和制作。所刻制印章必须符合公安部部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GA241.9—2000标准,并由刻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分局报备。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现有印章仍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刻制。公安分局要加快现有印章的采集管理工作,逐步扩大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范围,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作废印章的回收工作,由专人登记管理,并按规定集中销毁。
四、公安分局要加强对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安全、保密的核查及鉴别系统网络,快速、准确地为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等社会有关部门提供印章查询及真伪鉴别服务,有效预防、发现和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公安分局应加强对印章刻制企业的管理,适时开展非法刻制公章专项整治。对未经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擅自承接公章业务、伪造印章的单位、个人,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5〕24号)精神,坚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26日
主题词:公安 印章管理△ 信息化 通知
抄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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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 2010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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