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2-0900-2024-00015
- 备注/文号:泉鲤发改审〔2024〕19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0
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审批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及配套管网工程—鲤城江南水质净化中心节能审查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项目编码:2310-350502-04-01-972580)
二、项目总用地面积69121平方米,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56590平方米。新建江南水质净化中心,水质净化中心总规模为14万m3/d。其中一期工程规模为7.0万m3/d,出水水质达到地表类IV类排放标准。一期工程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柴油和水。年消费电力1118.06万千瓦时、柴油2.351吨、水0.04万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共折合当量值1377.53吨标准煤(等价值3274.65吨标准煤)。项目用能分析符合实际情况,项目用能标准和能耗指标基本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 2025年6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影响较小。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 (年综合能耗超过20万吨的为5%)及以上,你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单位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10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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