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2-02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泉鲤审改办〔2023〕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31
    鲤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鲤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3-08-01 17:34

    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闽审改办规〔2023〕1号)和《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泉审改办〔2023〕3号)要求,我办牵头对《鲤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鲤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事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事项。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区文旅局”。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实施机关调整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区农水局”。

      3.根据市级主管部门对审批权限的委托下放,新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区商务局”。

      4.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对审批权限的重新梳理确认,新增“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区工信局”。

      三、删除事项

      1.根据国家下发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第170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中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与《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179项“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重复,因此,删除“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事项。

      2.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要求“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审批,因此,删除“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事项。

      3.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废止,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但由于鲤城未涉海,因此,删除该调整后事项。

      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第一、二条通知和(国发〔2021〕7号)文件的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目前我区对保留的一、二级企业资质无审批权限,因此,删除“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事项。

      5.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取消房地产二级以下资质核定,我区对保留的房地产一、二级资质无审批权限,因此,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事项。

      6.按照中心市区统一规划管理原则,“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2个事项鲤城区无审批权责,由市住建局、文旅局联合审批,因此,予以删除。

      7.鲤城辖区范围内无以自然景观为主体的风景名胜区,因此,删除“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等2个事项。

      8.鲤城辖区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因此,删除“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事项。

      另外,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泉州市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委托)的各类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相关区直单位要根据国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标准,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标准;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于7月31日前调整更新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自建系统审批标准。

      附件:鲤城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鲤城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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