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3-1000-2024-00027
- 备注/文号:泉鲤政教〔2024〕61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3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招生行为,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教初〔2024〕4号)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秋季鲤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按照“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公办幼儿园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在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坚持“规范招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二、招生计划
(一)各公办幼儿园招生计划数
单位(老城区) |
班级数 |
单位(新区) |
班级数 |
泉州市实验幼儿园 |
4 |
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
10 |
泉州市鲤城区机关幼儿园 |
4 |
鲤城区第五实验幼儿园 |
2 |
泉州市第一幼儿园 |
4 |
鲤城区第六实验幼儿园 |
3 |
泉州市鲤城区第二幼儿园 |
4 |
鲤城区第七实验幼儿园 |
2 |
泉州市鲤城区传春幼儿园 |
4 |
鲤城区第六实验幼儿园延陵分园 |
2 |
泉州市实验幼儿园江南校区 |
3 |
泉州市第一幼儿园珑璟湾园区 |
3 |
合计:45个班 |
(二)各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4)
三、招生对象
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办法
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本园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具体条件:①适龄幼儿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②适龄幼儿落户到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前。
2.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其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经查证确系在服务区域内随父母租房居住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出生入户)和至少连续5年以上的租房合同以及水电缴费等证明〕;因政府项目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但其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原住房产权证明及政府拆迁证明等)。
3.符合《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有关优待照顾对象。
4.符合《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的通知》(泉教综〔2024〕6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以及《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鲤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待照顾对象。其中,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5.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闽就读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台胞适龄子女入学,本着“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化申请就读流程,申请人填写入学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相关的佐证材料。对台胞适龄子女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幼儿,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
公办幼儿园“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本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先后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等办法录取。
公办幼儿园在招收满足以上“三一致”条件及按政策照顾对象的适龄幼儿后,如有剩余学位的,由各园通过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等办法补录非公办园服务片区的部分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在鲤城区的“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幼儿入读。(其中,老城区非公办园服务片区的“三一致”适龄幼儿可向老城区属公办幼儿园申请,江南新区非公办园服务片区的“三一致”适龄幼儿可向江南新区区属公办幼儿园申请。每位幼儿仅可申报一所公办园,已被公办园录取的幼儿不得参与补录。)
(二)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招生办法
1.区教育局在对集体办、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各集体办、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合理核定各集体办、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数,主动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家长将适龄幼儿送到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入读。
2.集体办、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方式,应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应优先招收鲤城户籍的适龄幼儿,以及居住在本园周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的适龄随迁子女。
(三) 申办开设2-3岁幼儿托育班办法
公办、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根据现有办园情况,统筹资源配置与群众需求,在满足3-6岁适龄儿童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如具备条件可申请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幼儿。(见附件4)
五、招生范围
鲤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范围(见附件1)。
六、招生程序和时间
(一)公办幼儿园
时间 |
内容 |
6月20日前 |
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
7月5日- 7月6日 |
各幼儿园接受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幼儿、政策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子女报名登记(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于6月6日-7月1日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 |
7月11日- 7月13日 |
各幼儿园汇总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适龄幼儿及政策优待照顾对象报名登记情况,进行资格审核。 |
7月15日前 |
各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报送各类对象报名情况及资格审核结果、需要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的名单,公布剩余学位并确定补录办法。 |
7月20日前 |
1.如果幼儿园“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本园招生计划数,则“三一致”对象采取以落户到本园招生服务区域的时间先后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等办法录取(具体办法由各幼儿园自定)。 |
2.各幼儿园公布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的录取结果。 |
|
7月22日前 |
在招收“三一致”对象及政策照顾对象后有剩余学位的幼儿园,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抽签)录取等办法接收部分非公办园服务片区的鲤城区“三一致”适龄幼儿入园。 |
8月1日前 |
各幼儿园分发录取通知书 |
(二)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6月20日前,各集体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开始招生,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区教育局备案。
七、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做好招生服务工作
各幼儿园要按“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园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各公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同时要增强法治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本服务片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公办幼儿园出现服务区域内适龄幼儿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预警提示,引导家长合理预期。
(二)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
1.各公办幼儿园必须根据区教育局关于2024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并于6月5日前报送区教育局备案。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的文件执行,对实际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幼儿园为抢占生源提前收取费用。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集体办、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 不得进行不实宣传。严禁以提供豪华设施、餐饮服务或所谓特色课程等各种名义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持续做好我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有关工作。
2.各幼儿园2024年秋季小班招生数不得超过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如果个别幼儿园条件允许且确实需要扩班招生的,必须先报送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招收。
3.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办和民办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区教育局在公布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同时,通过鲤城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布《2024—2025学年度泉州市鲤城区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见附件6),公示内容应与各幼儿园实际收费一致,为辖区内的适龄幼儿(含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服务和便利,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
各幼儿园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幼儿园的学位,确保适龄幼儿按时入园;同时严禁超大规模招生,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以内,严禁招收不足入园年龄的幼儿入读。
(四)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
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招生服务区域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幼儿园融合教育试点园可以适当放宽招收幼儿园服务片区外的孤独症等残疾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可由合法监护人申请优先入读普惠性幼儿园。
(五)加强招生工作的监管
区教育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幼儿园要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认真学习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准确掌握2024年幼儿园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依规惩处。
(六)招生未尽事宜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执行
咨询电话:鲤城区教育局 0595-22396541
附件:1.泉州市鲤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服务范围
2.泉州市鲤城区2024年秋季幼儿园服务区新生入园登记表
3.台湾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
4.幼儿园开设2-3岁幼儿托育班申请表
5.泉州市鲤城区2024年秋季幼儿园适龄儿童入园花名册
6.2024-2025学年度泉州市鲤城区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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