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3-1000-2025-00060
- 备注/文号:泉鲤政教〔2025〕152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8
各幼儿园(含民办):
现将《泉州市鲤城区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鲤城区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5〕3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家庭学前教育负担,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
(一)减免对象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我区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大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我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同时,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及我区实际,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二)减免标准
公办幼儿园,按照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免除(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代办项目费用),实际收费低于批准价格的据实减免;民办幼儿园参照我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经费保障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给予补助。同时,区财政局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四)资金拨付
公办幼儿园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减免金额直接下达资金指标;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减免金额核算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幼儿园。
二、继续执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在落实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继续执行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资助范围为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对象分两档,一档为原建档立卡幼儿、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幼儿、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学籍管理
各幼儿园严格执行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时为在园儿童建立、更新学籍信息,确保学籍真实、准确、完整;教育部门加强学籍审核和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核准幼儿园大班、混龄班中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及缓学儿童在园人数,实现学籍信息与减免对象信息精准对接,杜绝重复享受、虚假享受政策现象。
(二)强化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教育、财政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减免对象认定准确性、资金拨付及时性、资金使用规范性等情况;全面排查政策落实情况,对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宣传解读
通过政府官网、幼儿园公告栏、新媒体等渠道,公开政策内容、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政策实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