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1-0300-2022-00010
- 备注/文号:泉鲤农〔2022〕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12
各项目业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请各项目业主单位于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质量要符合规范要求,未经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将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和查处。
附件:1.鲤城区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条款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鲤城区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名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单位 |
1 |
南环路、笋江路道路及景观提升改造工程PPP项目 |
泉州海嘉建设有限公司 |
2 |
中石化浮桥(石崎)加油站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 |
3 |
泉州市鲤城区原技佳模具有限公司改造项目 (施碧仇个人用地) |
泉州市潮流频道商贸有限公司 |
4 |
江南花园城项目配套小学1#教学楼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
5 |
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厂房1、厂房2 |
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 |
6 |
泉州纸箱厂职工宿舍楼及配套用房 |
泉州鲤城区社会福利院 |
7 |
泉州市实验幼儿园危房翻建工程 |
泉州市实验幼儿园 |
8 |
泉州市鲤城区第三实验小学江南新校区--行政综合楼、艺术中心楼 |
鲤城区第三实验小学 |
9 |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7-9号楼改建工程 |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
10 |
温陵公交首末站 |
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1 |
泉州师范学院原崇福校区8号教工宿舍楼 翻建改造项目 |
泉州师范学院 |
12 |
鲤城区池峰路二期工程(站前大道鲤城段(南环路至池峰路)道路工程) |
泉州鲤城城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条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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