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1-30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泉鲤农〔2023〕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7
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近期,我局对2018年以来鲤城区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在开工后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项目完工投产后未按报批的水保方案承诺内容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见附件1、附件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制度的落实,做好今年环保督察迎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水土流失防 治主体责任,务必于2023年5月30日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 服务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于 2023年7月30日前将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和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材料报送我局。联系人:小洪 联系电话:0595-22355575。
二、逾期未能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或未能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生产建设单位,我局将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给予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附件:1.2018年以来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清单
2.2018年以来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项目清单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相关规定摘要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8年以来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 |
开工 时间 |
完工 时间 |
1 |
火炬电子超级电容器项目(报告书) |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2022.02 |
未完工 |
2 |
金鲤大道报告书 |
泉州城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23.03 |
未完工 |
备注:①在建项目应提供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和监测季报,完工时应提供监测总结报告。②完工项目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期间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进行分析评价,补充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以上材料均应报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2018年以来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 |
开工 时间 |
完工 时间 |
1 |
泉州世茂云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泉州世茂阜盈置业有限公司 |
2018.09 |
2021.07 |
2 |
金泰花园一期水土保持发难报告书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
2018.08 |
2022.05 |
3 |
源昌江南城(报告书) |
泉州溢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19.10 |
2023.06 |
4 |
泉州七中江南校区配套道路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
2019.04 |
2020.9.11 |
5 |
小山丛竹公园 |
泉州古城发展有限公司 |
2019.01 |
2019.08 |
6 |
泉州高新园区(江南园)创业投资服务中心 |
福建泉州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18.08 |
2021.11 |
7 |
南益?名士华府 |
泉州鑫河置业有限公司 |
2017.11 |
2020.06 |
8 |
西湖综合大楼 |
泉州市鲤城区地产开发公司 |
2020.05 |
2021.03 |
9 |
林荫大道笋江路至浮桥街道路项目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
2020.07 |
2020.09 |
10 |
泉州坂头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
2020.11 |
2021.12 |
11 |
泉州鸿荣轻工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区 |
泉州鸿荣轻工有限公司 |
2020.01 |
2022.12 |
12 |
站前大道K2地块(西侧、南侧)配套市政道路工程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
2020.12 |
2022.11 |
13 |
泉州市鲤城区珑璟湾学校 |
泉州市鲤城区教育局 |
2017.11 |
2018.10 |
附件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相关规定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 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三十五条 依法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依法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年两次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批准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下罚款;主体工程已完工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批准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号)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
2.基本规定
“2.0.8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送监测情况:a)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送上一季度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b)工期3年以上的项目,应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监测报告,监测年度报告宜与第四季度报告结合上报……”
“4.0.6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开工1个月内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b)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 号)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 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
工作环节 |
序号 |
具体问题 |
问题 性质 |
责任对象 |
追责方式 |
四、监测监理 |
21 |
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
严重 |
生产建设单位 |
通报批评 |
22 |
水土保持监测滞后或中断 6个月及以上 |
严重 |
监测单位 |
通报批评 |
|
23 |
未按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
一般 |
监测单位 |
责令整改 |
|
工作环节 |
序号 |
具体问题 |
问题 性质 |
责任对象 |
追责方式 |
五、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
32 |
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投产使用或通过竣工验收 |
严重 |
生产建设单位 |
通报批评 |
33 |
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 |
严重 |
生产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
通报批评 |
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一)“两单”列入问题情形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
(1)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
(5)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三色评价和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黑名单”。
(1)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
(5)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两单”报送和公开
……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公开期限均为1年,自信息公开之日起计算,公开期满后自动退出。“黑名单”公开期限内市场主体再次发生列入“两单”情形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
(四)“两单”应用
对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惩戒。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其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不得向该市场主体购买服务。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3.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现场核查范围。
4.限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
5.限制享受水土保持财政资金补助等政府优惠政策。
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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