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1-30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泉鲤农〔2024〕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5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限期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农水局 时间:2024-08-01 16:21

    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近期,我局对2018年以来鲤城区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部分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未按报批的水保方案承诺内容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见附件1、附件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制度的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行水土流失防 治主体责任,务必于2024年8月7日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 服务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于 2024年10月8日前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材料报送我局。

      二、逾期未能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生产建设单位,我局将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给予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进行行政处罚,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规定进行信用惩戒。

      联系人:小杨    联系电话:0595-22355575。

      附件:1.2018年以来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项目清单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验收相关规定摘要

      泉州市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8年以来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

      开工

      时间

      完工

      时间

      1

      泉州世茂云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泉州世茂阜盈置业有限公司

      2018.09

      2021.07

      2

      泉州七中江南校区配套道路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2019.04

      2020.9.11

      3

      泉州高新园区(江南园)创业投资服务中心

      福建泉州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8.08

      2021.11

      4

      三盛璞悦里小区

      泉州盛创置业有限公司

      2019.11

      2021.04

      5

      林荫大道笋江路至浮桥街道路项目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2020.07

      2020.09

      6

      站前大道K2地块(西侧、南侧)配套市政道路工程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2020.12

      2022.11

      7

      龙岭路扩宽改造工程

      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龙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9.06

      2024.01

      8

      鑫祥科技有限公司厂房A和宿舍

      泉州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2022.06

      2024.01

      9

      承安工业厂房及配套(原奇信工业厂房及配套项目)

      泉州市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2.06

      2024.04

      10

      春江天镜

      泉州嘉乔置业有限公司

      2021.12

      2023.05

      11

      鲤城区高新区科创中心

      泉州鲤园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2.05

      2024.05

      12

      泉州一中学府校区食堂综合楼拆建

      福建省泉州第一中学

      2023.02

      2023.10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相关规定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

      工作环节

      序号

      具体问题

      问题

      性质

      责任对象

      追责方式

      四、监测监理

      21

      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严重

      生产建设单位

      通报批评

      22

      水土保持监测滞后或中断6个月及以上

      严重

      监测单位

      通报批评

      23

      未按时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一般

      监测单位

      责令整改

      五、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32

      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投产使用或通过竣工验收

      严重

      生产建设单位

      通报批评

      33

      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

      严重

      生产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通报批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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