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5-10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泉鲤民基〔2022〕24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25
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组织部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鲤城区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加快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进程,切实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区通过法定程序选任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以及由市、区统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区从事城市基层党建、社区管理服务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包括党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卫计工作人员等。
二、岗位等级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我区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四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累计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正职为7-18级,副职为5-16级,委员为3-14级,其他工作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薪酬系数(详见附件)。
三、薪酬水平
我区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新入职的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应发工资制定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标准。正职岗位按照当年度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新入职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应发工资90%的比例执行,副职、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三类岗位人员按照80%的比例执行,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增资情况同步联动调整。
社区工作者具体薪酬计算公式为:
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新入职的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应发工资×岗位执行比例×岗位等级对应的薪酬系数。
四、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报酬两部分组成。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薪酬。
1. 基本工资占薪酬总额的70%,按月发放,并随着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情况相应调整。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工资按区、街道(社区)7:3比例负担,区财政对基本工资按70%补助,其余30%部分需由街道和社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街道自行研究合理确定。
2. 绩效报酬占薪酬总额的30%,包括绩效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等,可按月、季度、年度发放。绩效工资发放时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次情况,合理拉开差距,具体考核办法和发放方式由各街道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经费由街道和社区自筹。
五、薪酬管理
1. 社区工作者参照《鲤城区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薪酬系数对照表》(附件)完成首次套改。套改后,累计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一级;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社区工作者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社区工作累计年限套入相应的薪酬等级。工作年限核查认定由街道负责。
2. 社区工作者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社区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取得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高定1个、2个、3个等级。只取得本科、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的,社区工作年限分别视同增加1年、3年、5年。
3. 鼓励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高定1个、2个、3个等级。
4. 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高定3个、2个、1个等级。已达到最高岗位等级的,以及所在社区获得全国、省级荣誉称号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
5. 通过选任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从当选次月起按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发放薪酬。通过招聘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由各街道自行制定,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岗位等级薪酬水平的80%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岗位等级确定薪酬。
6. 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社区工作者,其退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六、其他待遇
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同所在街道签订劳动合同。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街道要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和规定为社区专职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1. 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16%(区财政补助缴费9%,街道承担缴费的3.5%、社区承担缴费的3.5%,今后缴费率若有调整再做相应变动),参保人员缴费率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9.5%,其中单位缴7.5% (区财政补助缴费3%、街道承担缴费的2.5%、社区承担缴费的2%),参保个人缴费2%。
3. 其他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其中工伤、生育保险由社区承担,个人不缴费;失业险社区承担缴费率0.5%,个人承担缴费率0.5%。
七、工作要求
1. 首次套改(2022年4月20日前)各街道按照文件要求于3月31日前完成首次套改工作,并将规范核算后的社区工作者工资计算表上报区财政局预算股核定。
2. 确定负担比例(2022年5月5日前)。各街道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薪酬体系方案中街道、社区负担比例,同时制定各街道社区专职工作者绩效考核及发放方案,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备案。
3. 完成兑现(2022年5月31日前)。各街道根据首次套改核定后的社区工作者工资计算表,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完成社区工作者薪酬兑现工作。
4. 考核评估。各街道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政策。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对薪酬体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通报,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将在2022年底绩效考评中予以酌情扣分。
本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社区工作者原薪酬高于调整后薪酬的,保留原薪酬待遇水平不变。
附件:鲤城区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薪酬系数对照表
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组织部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鲤城区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
薪酬系数对照表
岗位等级 |
正职 |
副职 |
两委 |
其他工作人员 |
薪酬系数 |
18级 |
34年及以上 |
|
|
|
1.34 |
17级 |
31-33年 |
|
|
|
1.32 |
16级 |
28-30年 |
34年及以上 |
|
|
1.30 |
15级 |
25-27年 |
31-33年 |
|
|
1.28 |
14级 |
22-24年 |
28-30年 |
34年及以上 |
|
1.26 |
13级 |
19-21年 |
25-27年 |
31-33年 |
|
1.24 |
12级 |
16-18年 |
22-24年 |
28-30年 |
34年及以上 |
1.22 |
11级 |
13-15年 |
19-21年 |
25-27年 |
31-33年 |
1.20 |
10级 |
10-12年 |
16-18年 |
22-24年 |
28-30年 |
1.18 |
9级 |
7-9年 |
13-15年 |
19-21年 |
25-27年 |
1.16 |
8级 |
4-6年 |
10-12年 |
16-18年 |
22-24年 |
1.14 |
7级 |
3年及以下 |
7-9年 |
13-15年 |
19-21年 |
1.12 |
6级 |
|
4-6年 |
10-12年 |
16-18年 |
1.10 |
5级 |
|
3年及以下 |
7-9年 |
13-15年 |
1.08 |
4级 |
|
|
4-6年 |
10-12年 |
1.06 |
3级 |
|
|
3年及以下 |
7-9年 |
1.04 |
2级 |
|
|
|
4-6年 |
1.02 |
1级 |
|
|
|
3年及以下 |
1.00 |
备注:工作年限按在社区工作的工龄计算,可累计。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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