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5-10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泉鲤民老〔2024〕5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7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民政局 时间:2024-04-09 08:42

    各街道社会事务中心、财政所:

      为进一步提高鲤城区老年人生活质量,提升老年人幸福指数,进一步优化高龄津贴发放程序,根据《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

      一、发放范围

      具有鲤城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属于本通知第二条1—3类群体的高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群体:1. 80—89周岁老年人(未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退休待遇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2.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3.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发放办法

      (一)老年人高龄津贴每月发放一次。各街道于每月15号前完成本辖区内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审核、统计工作,并向区民政局报送《鲤城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花名册》(附件1)。

      (二)高龄津贴实行按月计算,从年满上述周岁当月起始享受(年满周岁当月未申报的从申报审批当月开始,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享受标准随年龄增加自动调标,无需再申报),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的,从户口迁出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入的,从户口迁入后次月起开始享受。

      四、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出具本人签字的委托书)持身份证和户口簿、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按时限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鲤城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附件2)。

      (二)审核与审批。社区居委会接件核实后审核签署意见,报街道审批。

      (三)公示。各街道社会事务中心要定期将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名单向社会公示。

      (四)动态管理。各街道社会事务中心要加强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生存、户籍和身份类别等信息核查,经核查不符合高龄津贴享受范围的老年人由街道按规定审批停发。经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核实相关情况的老年人,高龄津贴立即暂停发放,并后附停发原因说明(签字盖章)。停发后若经核实仍符合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在户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备,同时配合街道做好动态管理及核查工作。

      (五)发放。区民政局按照发放花名册人员信息于每月月底前将资金下拨至街道,由街道进行发放。在完成每月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后,各街道社会事务中心应将《鲤城区老年人高龄津贴汇总表》(附件3)及时报送至区民政局。

      附件:1. 鲤城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花名册

      2. 鲤城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3. 鲤城区老年人高龄津贴汇总表

     

     

      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