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5-1600-2019-00003
    • 备注/文号:泉鲤退役军人优〔2019〕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20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9-20 13:29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91号)精神,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具体参见附表)。

      二、按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已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故此次不予调整。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具体参见附表)。

      四、本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应补差额,由各街道办事处在2019年10月发放抚恤补助金时一并追补。

      五、本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将于2019年9月下拨给各办事处。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0日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一、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一级

      因公

      124512

      7760

      132272

      三级

      因公

      95617

      5980

      101597

      因病

      90011

      5600

      95611

      五级

      因战

      66603

      4070

      70673

      因公

      58998

      3560

      62558

      因病

      54602

      3310

      57912

      六级

      因战

      52306

      3180

      55486

      因公

      48081

      3010

      51091

      因病

      41494

      2540

      44034

      七级

      因战

      39048

      2420

      41468

      因公

      34582

      2170

      36752

      八级

      因战

      27035

      1530

      28565

      因公

      23268

      1400

      24668

      九级

      因战

      20731

      1270

      22001

      因公

      16535

      1020

      17555

      十级

      因战

      14277

      890

      15167

      因公

      11201

      760

      11961

      二、“三属”、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           单位:元/月

      对象名称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烈 

      3819

      212

      4031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16

      183

      3599

      病故军人遗属

      3151

      172

      3323

      老复员

      军人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3222

      200

      3422

      建国后入伍

      2952

      200

      3152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510

       

      1510

      参战退役人员

      1000

      50

      1050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

      35

      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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