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5-1600-2024-00002
    • 备注/文号:泉鲤退役军人〔2024〕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5
    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2024年度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和优待奖励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4-07-15 16:55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相关要求,现对我区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和优待奖励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根据鲤城区统计局统计,2023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880元,以此为依据,按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确定优待金和优待奖励金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二、调整后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和优待奖励金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筹集和发放渠道仍按以前方法执行。

      附件:2024年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和优待奖励金标准表

      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4年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

      和优待奖励金标准表

      一、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标准,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放:

      占上年度鲤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年29440元。

      二、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奖励金,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发放:

    类别

    占当年优待金%

    新标准(元)

    一等功

    100%

    29440

    二等功

    60%

    17664

    三等功

    30%

    8832

    优秀士兵

    10%

    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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