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5-1600-2024-00002
- 备注/文号:泉鲤退役军人〔2024〕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5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相关要求,现对我区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和优待奖励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根据鲤城区统计局统计,2023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880元,以此为依据,按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确定优待金和优待奖励金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二、调整后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和优待奖励金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筹集和发放渠道仍按以前方法执行。
附件:2024年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和优待奖励金标准表
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4年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
和优待奖励金标准表
一、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标准,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放:
占上年度鲤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年29440元。
二、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奖励金,根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标准发放:
类别 |
占当年优待金% |
新标准(元) |
一等功 |
100% |
29440 |
二等功 |
60% |
17664 |
三等功 |
30% |
8832 |
优秀士兵 |
10% |
2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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