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3-3000-2024-00010
- 备注/文号:泉鲤资〔2024〕7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6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泉州市鲤城区司法局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泉鲤司〔2021〕14号)和《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废止<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泉林规〔2024〕2号)要求,以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对照《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为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通知如下:
自被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相关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原参照执行的《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泉林〔2021〕22号)基准不再执行,直接适用《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规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今后若有新调整修订的,以新调整修订版本为准。
各股室(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规定,尽快适应新法、新规则、新基准,确保林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平稳有序。
附件:1.《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废止<泉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泉林规〔2024〕2号)
2.《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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