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3-3000-2025-00012
- 备注/文号:泉鲤资〔2025〕6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22
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
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进水口及金鸡泵站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现已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现通知如下:
同意你公司使用鲤城区浮桥街道金浦社区集体土地0.1693公顷(其中:水浇地0.056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913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214公顷),作为金门供水水源保障南高干渠供水替代工程进水口及金鸡泵站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用途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使用期限2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请及时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四、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五、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拒不履行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的,我局将使用土地复垦费专款账户中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组织开展土地复垦整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泉州原水运营有限公司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
泉州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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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