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8-0200-2022-00009
    • 备注/文号:泉鲤政人社规〔2022〕1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1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提高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人社局 时间:2022-03-11 15:59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2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提高全区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2022年至2024年,每年1月1日起全区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调整后全区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60元;202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70元;202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80元。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提高

      2022年至2024年,每年1月1日起待遇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即20个月基础养老金)同步调整,调整后,2022年至2024年的丧葬补助金标准分别为:3200元、3400元和3600元。

      三、落实调待工作,做好政策宣传

      此次调整待遇的养老金从2022年1月起发放,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待遇调整工作,确保于今年3月底前将提高后(含1~2月补发)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各街道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